司法体制改革其中的重要一环往往是理念的改变,这次司改废弃了过去沿用了数十年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而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不能不说是我国走上法治道路的一个重大进步。 然而,现实中由于受旧观念和司法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将使得有些法院诚惶诚恐,在以其为核心驾驭诉讼活动全局的作为上极易裏足不前,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能否做到敢于和善于作无罪判决。这在基层法院面临的压力似乎更大,问题也将会更加明显,任重而道远。 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确立,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也是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树立一个国家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无疑是法院改变过去那种“形式审判”模式的好时机。 法院要想真正走出侦查这棵大树的阴影,使审判“扬眉吐气”,必须要大有作为方可,其中敢于和善于作无罪判决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动作,好处不用多说。当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情况下,法院要做到这些也确非易事,但不做就永远不会有进步,也永远无法走出侦查的阴影,更改变不了外界长期形成的审判只是一种形式的不良印象。那么,处于改革中心位置的法院应该如何做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彻底抛弃旧观念,切实树立大审判思想。过去的观念中,一切以侦查为中心,不论是公诉还是审判,都要围绕着侦查转动。往往是一旦侦查阶段确定了嫌疑人有罪,以后的两个阶段均要为此圆场,力求保证将被告人追求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审判总是被侦查牵着鼻子走,并没有多少独立的自主权,审判阶段无形中沦为了一种形式。由此,也导致了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落实就难以得到保障,这当然是法治的落后。当前,改革的序幕既已拉开,处于核心位置的审判机关理应有所作为,首先就是要更新观念,只有在新观念的引领下,才能始终坚持好大审判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与之相关的各项改革措施。 二是勇于打破侦查和公诉部门的情面,依法大胆独立作出裁判。过去办案总是强调公检法之间是链条关系,法院是链条的最后一环。这种观念无形中造成了三机关只重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这显然是有违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原则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确立后,法院之审判虽仍然处在最后一环,但新与旧是不可同日而已。新的审判功能并非只面对最后那一公里发挥,而是要在审判活动中总揽全局,审视整个路程的行走情况。也就是说,从侦查启动的那一刻起,公检所做的一切诉讼活动都要置于法庭的审查之中,以去伪存真和去粗取精,最终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因此,新的形势要求审判机关必须要有打破一切情面的勇气,情面既有来自于公检部门,也有可能是来自于当地政法委。对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尤其要坚持原则,切不可再为了顾忌情面而继续作出“和希泥”式的判决。 三是要切实提高法官自身的审判业务水平,做到准确裁判。大审判原则的确立,既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发挥平台,也是对其审判能力素质的考验,这无疑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压力。要适应新形势对司法人员近乎严苛的要求,作为刑事诉讼掌舵者的法官是没有其他路径可走的,只能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否则,将不足以担纲,更不足于承受无罪判决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