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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分享】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_张元龙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元龙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4
摘要:谢谢我们的群主张元龙律师,给我们这的一个深刻点评,鼓励我们刑辩律师在办过程中一定要有激情,要有十足的火力,一把握住这个命门突破口,观点要清晰,准备好的素材要有充分的材料,这个问题就是恰恰因为这些案件

  谢谢我们的群主张元龙律师,给我们这的一个深刻点评,鼓励我们刑辩律师在办过程中一定要有激情,要有十足的火力,一把握住这个命门突破口,观点要清晰,准备好的素材要有充分的材料,这个问题就是恰恰因为这些案件的推翻给我们辩护的道路上,将来又有了很多可以参照的正面的案例,也是一笔辩护路上的财富。好,下面我们把话筒交给我们的张雪峰律师。他是本案终审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们看看他有什么样的点评观点,欢迎张雪峰律师。

点评人张雪峰: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微信名叫雪峰,很荣幸得到龙元富律师的邀请,参加今天的直播交流。我也很荣幸了参与了王力军非法经验,在上的辩护工作。下面我谈一下我所知道的案件的情况,一审判决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已经发到群里供大家参考,辩护词也发上来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是最高法院发现错误,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指定内蒙古巴彦诺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一个典型案件,下面我讲一下王力军非法经验案件发生的一个背景。

  王力军案件发生是在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了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非法所得六千元,人民币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临河区人民法院写了一份新闻通稿,新华网发布,发布以后引起了媒体和法律工作者律师群体的关注,同时,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梁博看了该报道非常生气,从四川成都飞到巴彦诺尔王力军家,写下了“农民贩卖玉米被判刑,至今没想通,怎么就犯罪了?”的第一篇报道,写下这报道的时间是在2016年7月8日。报道是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该案的第一篇批判性的报道,再审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2016年12月29日上午,通知王力军。王力军下午到巴彦诺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以后对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明显缺乏,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到公安机关以后有我们的法制科、法制处、法制部门没有对该案进行很好的一个法律梳理,作错了一个受理并立案的决定,然后经过调查,对王力军进行了依法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五天,这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是存在的问题。就像龙律师是说的这个案件就不应该进入到下一个程序,即检察院的程序。

  那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以后,检察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两次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检察院的补充提纲,所需要补充的证据,公安机关并未全部补交上来,此时的检察院理应严格审查,正确使用法律,作出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检察院在现行有罪推定的思维情况下,还是对王力军案予以起诉,没有将王力军非法经验,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予以作出一个正确的认定。

  那么到了法院,法院还有检察院应该是对法律认识最全面的一个群体,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工商、公检法,但是法官对我们的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进行一个全面的梳理,就王力军收购玉米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做出一个客观正确的评价。事实上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四项,其中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该项的规定我们的人民法院法官认识出了问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做出法律适用的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显而易见农民卖玉米的行为,王力军收购贩卖玉米的行为并没有最高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冲着其实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这一条至关重要,王力军行政违法,这个我们已经都讲过了,不再去重复,但是就王力军收购玉米数量大的行为,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严重也不能拿到刑法中来评价。如果确实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想给王力军定非法经营罪,那也必须的依照2011年制定的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逐级最高人民法院呈报,批准以后才可以给王力军定罪。

  以上我跟大家说的是一个案件发生的背景过程,还有公检法工商部门没有将王力军案子阻止的一个过程,下面我重点说一下王力军案件对现实中对我们办案重大意义有这么以下几点:

  第一点就是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第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实际上了在当下经济类犯罪被再审纠正改判无罪的案例不是很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被舆论关注的众多案件中发现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很是难能可贵。该案再审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发现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胡乱裁判,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同时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已经过时的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

  最高院主动再审王力军案,这是我多次提到在不同的场合提到这个问题,就是该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起了示范带头作用,那就是,作为省级高院要有担当,不能将所有的纠错功能都寄望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在群里边嗯基本上做刑事案件的比较多,试想一下,我们申请再审,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有哪一件不是比登天还难,我们想象,王力军案的再审,绝对是彩票里的特等奖。

  最近几年来所平反的冤假错案,申诉者几乎都会走向最高院和最高检,我们的申诉难,难在哪里?难就是难在我们的判决生效法院就是我们申诉书递交并审查的法院,这样自己就将自己一级一级申诉,只有申诉者申诉,律师才能体会到其中的艰辛。

  王力军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我们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的民法院,都应当重视起申诉律师、申诉人,特别是多年申诉这样的一个群体的诉求,我们律师,我们当事人多少年来,媒体的关注,有很多很多的案件都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回复,很好的审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破天荒的主动将一个非法经营罪经济类犯罪的一个案件,主动指定再审,意义特别重大,因此,我们要抓住这一个好的时机对我们所代理的申诉案件。

责任编辑:张元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