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魏老与作者在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年会上。魏老时年85岁。 纪念魏耀荣老先生 文/李云亮 2017年2月13日上午,魏耀荣老先生走了,时年88岁。我深深地怀念老先生。这个深深的怀念心情,有些许沉重。我感到,老先生此生意犹未尽。80多岁时的魏老,还积极地活动在一些公众关切的法律理论领域。他留下一些与众不同的深刻见解,尤其关于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老先生非一般的理念,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张扬。 2006年10月19日,物权法草案五稿之后,魏耀荣先生立即在在“中国民商法律网CCCL”上首发撰文《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探讨和商榷》,向全社会呐喊: “如何设计和创立一种合身得体的区分所有权制度,以调整和规范这种多边复杂的财产关系,就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课题和难题”;“应当明确无误和毫不含糊地说明:在一宗土地上建成并售予业主的住宅区是一个共有物,除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外,其余部分一概为全体共有人即全体业主共有;除业主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对住宅区享有所有权。” 那是一个物权法草案紧锣密鼓、不断审稿改稿之中的日子,也是物权法理论高度紧张的日子。 物权法从第一份草案建议稿(梁慧星课题组发表),到一审稿,直至八审稿,最终成立《物权法》,从2000年3月到2007年3月,经过了整七年时间。现在看过去,那七年时间基本分成前后二段。以物权法草案四稿2005年10月22日送审为界,前段为理论纠缠紧张时间,后段为利益平衡紧张时间。后一段时间,法学家多旁观,话不多了。用江平教授当时的话说:“物权法已经没有什么可讨论了。” 所以,2006年10月19日,我看到魏耀荣先生首发他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探讨和商榷》一文时,我内心看作一种呐喊。并且,我也因看到这篇文章,得知魏耀荣先生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一般的理念。自此,我感到自己的研究不孤独。我因此还为能与魏老先生列伍,感到荣耀。 我记得1998年3月 ,立法机关委托9位民法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其成员有九位:江平、魏振瀛、王家福、魏耀荣、王保树、费宗彝、梁慧星、肖峋。其中,魏耀荣先生是第五、六、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魏耀荣先生既是学者,其工作二十多年又曾在最高权力机关,眼界肯定不一样。我喜欢有关知识的一点背景。那几年,我极力搜寻各种有关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理论的争论文章,甚至参与讨论。包括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科院《要报》连刊其法学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引起梁慧星教授连续反驳。这是一场被梁慧星教授公开的、牵动整个法学界的大讨论,历时大约2年,史称“梁-郑之争”,不止梁-郑二人。从此,也开始了中国大陆学界的民法典论坛遍地开花。 2002年11月19日,魏耀荣先生公开参与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论坛演讲。“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二场,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礼堂,那个场面今天看来,也是很宏大的。出席当晚论坛的有清华大学马骏驹教授、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尹田教授、刘凯湘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崔洪夫教授,中国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石少侠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军教授,最高法院行政庭的副庭长孔祥俊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郭成伟教授,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李树忠教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田为民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陆敏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程春明教授,教务处副处长曹义孙教授等也参加了论坛。 论坛得到了首都媒体的密切关注,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北京晨报》、《北京法制报》,《京华时报》对当天的活动进行了详尽的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先生,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委员魏耀荣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杨振山教授”,三位著名民法学家作了精彩的演讲。 在“中国民法典论坛”第二场的演讲中,魏耀荣先生特别介绍了《魁北克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展现了魏老先生广博的知识。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赞叹魏耀荣先生的发言:“魏老师的一口流利的英文”。 2006年,魏耀荣先生参与审定了王卫国教授主译的《荷兰民法典》。2010年12月,魏耀荣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版的《朝阳法律评论》第4期(总第1356期)又发表《关于翻译解释和借鉴外国法律术语问题的探讨》专业文章。魏耀荣先生曾经在小范围内批评道,物权立法,学者积极去研读外国法典原文的不多。 2005年11月3日,《住宅与房地产》特约记者朱春兰独家专访来到深圳的著名法学家魏耀荣先生。朱春兰的采访报道写出大标题:《物权法:遇见红灯绕道走?——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魏耀荣研究员访谈录》。大标题下,第一个小标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个热点”,第三个小标题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名称有问题”——可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魏耀荣先生对物权立法的独特观点和批评多于赞扬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