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呢?因为就中国当下的刑事司法的现状来看,属于这一类无罪案件,我们的辩护应该尽可能的往前推,也是我一贯以来反复强调的审前辩护加强,审前辩护要加大力度,所以我在若干年前就开始到处讲这个课,我讲审前辩护的两个焦点三个目标,三个目标就是不捕不诉不羁,如果这个案件能够不批捕后来不起诉,实际上在前期就能解决,所以这个案件到了再审你看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已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结果,他的审判本身的意义就不太大了,因为结果早已经在所有参与者当中心知肚明了,这样的审判实际上就是一种秀,它的实质上的审判的意义,基本上荡然无存了,而且这个案件他还贴合了我们国家整个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进程,这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历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政治的角度来讲,我们中国早已经进入了训政时期。训政就是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政府,开始有了训斥的空间,训斥的可能和训斥的社会基础。 第二是我们的经济体制它的性质,从过去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现在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已经写入了宪法嘛,那么这样一个进程当中,经济活动,他应该遵循的是民商法的最基本的原理叫做法无禁止皆可为,就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东西,人们是可以去自由发挥的。 这里我也不能不拓展开来,其实我从这个案件也想到很多很多其它类似的案件,比如说现在经常性案发而且大规模案发,而且是那种很大的案件的案发,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这个罪将来如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整个权利意识和整个经济结构,人们的交往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的改变,这个罪何去何从,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本质上就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为什么怎么这么讲?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这些交往是固然需要秩序,但是这个秩序是不是一定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通过刑事司法的方式来保护呢?这个肯定也是一个很重大的一个带有哲学性质的刑法课题,这个案件实际上我认为他在刑事法治的意义上包括相关的罪名,我们都可以发很多有益的思考。 那要符合还有一个很多的问题,就是有没有正当化事由的问题,也就是,在入罪之后还有一个出罪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