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与构成要件要素和发展评价模型这个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犯罪行为,应该有明确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地这种刑事犯罪行为,所以我们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他客观行为本身,都不应该把王力军的行为评价了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第二段话我讲什么呢?就说这个案件,它的再审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对这种行政的恣意妄为,会逐渐接受司法的审查,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的实质性意义,也就是行政接受司法的审查和节制,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 为什么这么讲啊?大家应该明白,再审案件能够立案审查,就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了,立案审查以后,能够正式进入再审阶段,又尤其是这个案件是由最高院直接指定再审,指定二审法院再审,这样一系列的具有开拓性的做法,是有重大的意义,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刑事法治又有了新的信心,让我们刑辩律师看到了新的曙光。 通常再审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第二种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就这个案件显然不属于第一种,也就是说他认定事实是没有问题的,他自己也承认干这个事,那么问题在于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的措施。 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错在的哪里啦?错在没能按照是罪刑法定原则和这个法律本身应有的理性来解读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那个兜底条款,用其他方法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这个问题呢,我们这个专家还有包括我们今天晚上参加点评的辩护律师,都提到这个社会危害性,其实我认为我们谈刑法的时候应该从传统刑法所讲的社会性过渡到法益侵害性,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明确,他所指控的这种行为所侵犯的是属于哪一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这个案件而言他指控的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属于经济秩序犯罪,那么经济秩序犯罪前面我们讲了,他应该有一个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就这个案件显然没有做到,所以我们的辩护律师,我觉得这个案件的程序辩护,基本上没有提到,这是一个重大的遗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