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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分享】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_张元龙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元龙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4
摘要:某个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都要进行多一些思考,那么我们反过来看这个案子,这是当时这么多的包括他的工商也好粮食局也好,包括一审的法官、涉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他们要办一个,要定人

  某个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都要进行多一些思考,那么我们反过来看这个案子,这是当时这么多的包括他的工商也好粮食局也好,包括一审的法官、涉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他们要办一个,要定人家罪的行为,特别是这种没有先例情况下,他们为什么不懂得去查查中国裁判文书往呢,上面肯定是有很多案例,他们只要查了那么他们应该有个常识。如果他们收购的玉米适用于做种子的,那么他们定当事人有罪,应该说是有道理的。

  没有认真去考虑我们的社会的真实现状,简单来说就是明显违反了起码的常识常情常理的问题。

  就这个微信有点问题这句话没有讲完,重复下,从我查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案例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并非王力军被宣告无罪了,其他和玉米有关的涉及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案例就是错案,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我觉得有些同行可能对法律理解太简单了,就像我们这个案件原来的辩护律师,我觉得人家移送来起诉了,就觉得当事人有罪一样,我们律师做事还是要严谨,还要多查阅案例多思考下,这个就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刚才已经讲到我为什么要去查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的相关文书,我在很多讲座里面我都提出我现在工作有个习惯,就是遇到案子我都习惯查一下这个检查信息公开网的相关案例,特别是一些就是不诉的案例,遇到复杂点,到法院阶段,你肯定要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有其它相关的可以找到相关裁判文书的网站。

  这个案子,我在写文章之前我也专门查询过,就是刚才提到我这周五写的内蒙古玉米案的点评,在写文章过程中我的习惯就是首先查查最高检的检察信息公开网,在这个网站里面我是没有发现跟收购玉米有关的起诉案例,内蒙古这个案例,应该是没有上传最高检的信息公开网,最高检这个信息公开网目前的公开程度是不够的。

  前面那一点也提到了,如果他们有关人员,也像我们律师或者像我们一些就专业律师多查阅裁判文书网,以及一些相关学术论文网站的习惯,那么他们对案件的处理,肯定会谨慎一些,只要谨慎了,那有可能就会避免这个像这种错案的发生,这是我需要讲的第三点。

第四点就是跟我以往办案有关或者也跟我们目前这个司法生态系统有关,这个内蒙古玉米案判决出来以后,当地的中院,高院是没有任何自己的声音或者没有任何对这个案子就是启动复查或再审程序的,而最后是最高院该出手,对这案子进行指令重审。

  就是这一点可以看出当地对这种案子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司法体制是问题,没有一个本能的或是有效的纠错程序,相反的是,我为什么讲到这一点,因为这个案子,我第一次在微信圈里面看到相关文章的时候我本能反应这个案子肯定是问题,因为我是来自农村的,这种收购玉米和收购我们南方水稻种子,在我在文章里面点到,这个太常见了!怎么可能有罪呢?你有罪的话能定的了这么多罪吗?这种行为太多了具有普遍性,我觉得就是回归点,这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还是我们相关的办案人员还是停留在办公室审案!

  还是说的有点悲观,就是对我们目前的司法生态系统不说其他,积重难返吧!但这个权利的惰性,是毫无疑问相当明显的,这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做的比较艰难的原因,很多案件,公权力方面是没有认真听取或者没有认真思考,哪些方面是可以得出对当事人就有利的结论,无罪的结论,不诉的结论,不捕的结论。

  第五点,刚才讲到这案子怎么叫有效辩护,还是回归一个问题,我当时一看这个案子,我自己就想到我们以往也经常讲到一个叫以攻为守的问题,这个案子肯定毫无疑问,我们在这个辩护当中,辩方的观点应相当的鲜明,当事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无罪的,相反有罪的是涉案的侦查人、检察人员甚至是审判人员。

  我在去年在办理案件当中,我就跟检察官交涉过,有些案件我就当天讲这个案子,我们肯定是认为被无罪的,我们肯定要控告这个案件涉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他听我的意见,觉得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不仅仅是口头这么说,还会提交非常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相关案件应该是不诉的。

  因为微信问题,有一句话还没有发出,简单一点吧,就是在这个司法生态系统不太健康,权力惰性比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对一些毫无疑问是无罪案子或者无罪理由非常充分的案子,作为辩方应该毫无疑问,就提出无罪辩护,并且采取以攻为守的,常见的辩护策略,主攻他们存在哪些违法甚至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这个毫无疑问,除了律师,甚至可以让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提出控告,起码表明做到这个态度,作为刑事律师,应当对一个案子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是以守为主还是以攻为主,对那些当然无罪的案件肯定是以攻为主。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数额问题,这种属于经济犯罪肯定会涉及数额,涉及数额有几种,比如说立案够不够数额,够不够定罪数额,如果够这个数额,那按照什么标准给他定罪,非法经营罪也是有具体的定罪数额,不同案件肯定,比如说香烟的,那根据什么标准什么数额就可以,比如说五万就到定罪标准,对定罪标准弹性也是比较大的,据我了解有些法院,比如某些地方的省法院,他也会针对本地情况提出一个非法经营罪的具体定罪数额,比如到什么数额那可以就定五年以上。

  我们回到这个内蒙古的玉米案,21万的经营额,还有这个非法获利是六千,这个数额我够不够立案标准?到了立案标准改判他什么刑期又是怎样的定罪标准呢?该定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有没有权威的依据,这个依据是地方标准的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呢?

  简单讲从数额犯角度入手,也可以得出这个案子不应该判当事人的行为有罪,因为这个本来就没有相应的数额,大家可以看到我刚分享了一个就黑龙江案子,黑龙江这个案子当地法院也是判这个当事人袁某某构成犯罪了,但是他最后的结果是免于处罚,他的经营数额也是比较大的,并且这个案子是经过就审委会来讨论的,尽管说他最后结果是免于处罚,我认为他本质上了仍然是个错案,说句不客气的话就是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张元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