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这个案子当时为什么没有引起争议,我觉得起码是那个案子的法官聪明很多,他自己拿不准就由审委会来决定,对这个数额拿不准,那么他就按最轻的判,我觉得这个案子尽管有错,但起码的说还是起码有点司法良知。 反过来我这里就最后提一点,最高院既然已经指定要再审,那他要不要考虑有没有同类似的情况,如果有同类似情况你既然指令再审一个案子,另外一个案子你没有指令再审,这是不是也是一种的一种错啊。 我觉得,归根到底还是这个问题,司法是谨慎的,我们律师做辩护,也应该是谨慎的,起码说尽可能做了谨慎还是有必要的。那么这个案子,我觉得就是,从其他律师质疑四十多起错案,还有最高院指令再审只指令一起没有指定另外一起,还有原来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对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查阅相关案例,就是拍脑袋就做一个有罪的判决,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我们的司法生态系统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反过来说,我们律师辩护机会只要用心还是比较多的,今晚我的点评就到这里结束,把时间交给主持人。 主持人李靖梅: 谢谢黄律师的精彩点评,感谢黄律师以自己的办案经历提醒我们青年律师要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在办案中更严谨更努力,勤尽法律条文参考同类案例,办精细化的案件,少犯错误,也希望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办精细化的案件,谢谢!现在我们将话筒交给我们的罗秋林律师,罗律师,欢迎您的点评。 点评人罗秋林: 大家好,今晚的主题,点评谈不上,谈一点意见就是关于内蒙古玉米无罪案的几点意见。 我在这个判决出来之后写的一篇小文来表达对这个意见。 王力军和奚晓明的案件,对照这个宣判的时间发现,他是2月17号。然后发现2月16号是对这个奚晓明被宣判无期徒刑。 对于这两个案件,我们又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看到这个问题在哪里呢?就说它王力军收个案件是4月15号判的,7月5号被报道的,然后奚晓明的案件是2016年10月18提起公诉。 我们发现在2016年12月6号作出再审决定,但是我们注意到。奚晓明的案件的宣判1.14亿,这样的判决是2017年2月16号,而17号就是王力军的案件的宣判,对于时间相隔一天。 一个相同类似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而没有一并改判的情况下,我就一直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危机公关的结果,为什么这样讲呢?奚晓明案件是1.141法官收受贿赂,这是一司法耻辱。那么他们对于这样一种耻辱灾难性的案件,他就需要一个好的案件来辩护的一些内容或者是削弱带来的不利影响,他们才匆匆的,当然也是先预谋的把这个判决作出宣判。 一个是关于我们的同行张雪峰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的关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和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这个原则,能够在判决书中能得到体现。 我们看到的那个四十二件刑事案件中其中有两件是民事案件,捡出两件民事案件,还剩下40件,然后在四十件中我们找到了两个判决。这两个判决一个是这个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鲁1423刑初字第96号这个判决,还有刚才黄坚明律师说讲的一个黑龙江省2015年79号判决书。 这两个的判决都做了有罪的判决,第一个是63.6314吨。获利31817,这就是黄坚明律师刚才说的把那个判决文书发上来的这个。 然后我对于这个案件进行了一些统计,根据这个时间轴我们发现并不是如我们所讲的那么乐观。 所以我的看法是不目前来看,对于王力军的案件虽然作出这样判决,但我认为,对于这个,我们整个的刑事辩护生态并不是一件什么好事,我的现在越来越看的越来越悲观,这是我这一整体的看法,谢谢! 这就是我今天的点评。 主持人李靖梅: 好的好的谢谢我们的罗律师,敢于直言。发表自己的这个观点。他现在我们把我们的话筒交给我吗?本案的辩护律师。张雪峰律师啊有请张雪峰律师的点评。 张雪峰律师现在不太方便,就有请我们的张元龙律师先做一下点评,张元龙律师,欢迎您的点评。 点评人张元龙: 好的,各位群友,律界的同仁,还有中华公司辩护联盟的家庭成员,晚上好,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今天晚上,也是今年第一期的讲座及时举办了。 而且还是针对热点案件广泛关注,切合实际,同时还找到了这个案件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改判无罪的辩护人,张雪峰律师亲自参加了,因此表明我们在公司犯罪辩护这个类罪,个罪,专业领域的研究,会持续深入的开展下去,精益求精,死死抓牢,期望能够结出硕果,做出我们的成效,打响我们的品牌。 那么,对于今晚上讲座的这个主题,前期龙律师讲座的内容来看,讲得比较好,他主要是指出了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应该拦截下来,或者是在不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应该发挥到应有作用,把案件能够拦截,但是一审做了有罪判决,然后也未上诉是由最高院指令再审从而改判的。 那么我就谈三点看法吧!第一点先从改判判决书上所讲明的内容上来看。一方面他谈到了就是改判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个程度,同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两个字眼的情节点这里挑明了,为我们得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辩护提供的依据。 这个是我在这个案件判了以后,发表的一点看法,从改判无罪,挑明的与原来判决有罪的区别点上来看。首先是说这个案件尚未严重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但是这里面还有一定的人为主观认知程度,也就是主观认知的空间还比较大,什么才是尚未达到严重?这个也是由他们来说了算,但是他后面落地了一个条款,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它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条款,可以对照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明令规定的,那些条款项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这个兜底条款,其他这个类型的兜底条款与既定的非法经营罪构罪的,是否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怎么样相当呢?我想这个辩护人也是有存在难度,存在这个论证的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