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看王力军收购玉米这个案件,他这个收购玉米的行为,就当时的行政管理法规来讲,确实具备一定程度的行政违法性,但是他这种行政违法性,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当中和刑事司法的评价框架当中,我们应该理所当然的,把他排除在刑事司法的大门之外,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我刚才讲了,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份正确的判决也就这么无罪判决,他是一个再审后的判决,而不是最初的。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件其实在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一审的当中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我为什么说这个案件,他在立案侦查阶段是可以避免的呢?这又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了,就是非法经营罪这个案件,他侵犯的法益属于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是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大家一定要注意,经济犯罪的侦查,跟普通的刑事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不同的,他的立案程序,要求是相当严格的,而且他必须有一个立案前的调查程序,这也是我们这一次在江西萍乡办理那个组织领导传销案所涉及的,由于今天晚上参与的人很多,我就不展开了,这是我想讲的第一段话。 经济犯罪和经济上的一些不太正常的现象,也就是我们法律人经常讲的,经济犯罪和经济违约、商事欺诈等等民商法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一个很模糊的地带。那么这个模糊的问题怎么解决怎么处理?如何正确的处理呢?公安部才会出台一个经济侦查程序规范。 大家能从我上面看到主持人帮我发出来的这段话大致可以看出来。王力军他这种收购玉米的行为,并不是出于任何其他的不正的目的,而只是,为了改善自己的最基本的家庭生活,也帮助一些被收购玉米的家庭,尤其是那些老人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在这样的一个动机和目的之下,他跟当地很多其他农民一样实施了这么一个收购玉米的行为,这样一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他应该评价为正当化事由,这个我们在刑法上有一个很重要的说法,他存在一个正当化事由的问题,而不是一种有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的这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