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魏东:王力军无罪的刑法解释原理_魏东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王力军无罪的刑法解释原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就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案而言,刑法解释论关心的问题是: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无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解释原理是什么?承办检察官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王力无罪刑法解释原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案而言,刑法解释论关心的问题是: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无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解释原理是什么?承办检察官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认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承办法官认为“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检法两家的意见,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刑法解释原理可以归属于刑法的实质解释和客观解释:其根据在实质上是否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必要性(大陆法系语言特征)、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土语言特征)来解释是否定罪的理由,前者否定则后者否定,属于实质解释;其根据当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来解释是否具有值得科处刑罚必要性的实质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属于客观解释。

刑法的实质解释论认为,对于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的部分非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范实质(即实质上不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必要性)进行出罪解释。例如,对于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安乐死行为,可以根据“但书”进行出罪解释(如陕西省汉中市某安乐死案)。再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解释,理论上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刑法第13条“但书”对形式上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解释出罪,有的学者认为可以,而有的学者认为绝对不可以,那么,从刑法的实质解释观察,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当然可以根据其“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范实质进行出罪解释,并且这一结论的实践合理性获得了广泛认同。当然,如果某种非法行为不但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在实质上具有值得科处刑罚的必要性,则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但书”的规范实质,从而不得以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其出罪解释的根据。


附录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改判无罪

报道:《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改判无罪》,来源:内蒙古法院网,,2017年2月17日访问。

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均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释明。

判决宣布后,王力军和其辩护人均表示不再上诉。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