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因摆气球摊持有6支玩具气枪,一审被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案经媒体公开后,立即引起舆论的哗然,法院判决被广泛质疑。 该案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有原则,就有例外,原则与例外是有机统一的。这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根本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的。刑法规范也一样。非法持有枪支,原则上是构成犯罪的,但必须要排除例外情形。类似赵老太太的情形,在许多地方都是存在的,而且时间长达数十年的都是大有人在的。请问在全国各地的这些摆气球摊的经营业主因持有气枪实际危害了公共安全吗?在网上搜索看看,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都没有发生过。这充分证明,气球摊上的气枪不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还能为一部分人解决了生计问题,为群众提供了一种娱乐活动,有关部门还能收取气球摊主的管理费。既然如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作为非法持有枪支的例外情形,直接认定无罪。事实上,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进行立法时,代表们压根就不可能存在有把赵老太太持有气枪这种情形纳入非法持有枪支罪调整范围的想法的。 《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是干什么用的?笔者认为,就是提醒司法人员,有原则就有例外。提醒司法人员特别要注意,遇到赵老太太摆气球摊这种例外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类似的情形还有1986年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安乐死案,还有为修路开山炸石自制炸药案等等。 有原则,就有例外。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都不能真正理解其核心要义,甚至有学者发表署名文章——《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靠谱,认为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 “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笔者认为,这位学者还没有弄明白,即使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有原则,就有例外,这是铁律。 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法适用,都存在同样的问题——都没有明确承认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能不说,这是刑法理论与应用上的重大疏漏,刑法理论应当予以补正。事实上,刑法理论中有大量的篇幅研究例外情形,那些所谓的违法阻却事由,所谓的责任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超法规范的责任阻却事由等等,都属于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例外情形的认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行为人的行为被定罪,会引起大多数人同情和反对,那么司法人员就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直接认定无罪。实际上,行为的例外情形,一方面符合构成要件,违反了规范,另一方面从结果上看,往往行为实施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个人带来好处(正能量),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负能量),社会公众同情并且能够容忍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司法机关应当直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且,两高应及时发布以“但书”作为出罪依据的指导案例,引导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情形大胆作无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