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者按】蒙法律出版社抬爱,“谢晖法学论著系列”(10部)书于2016年以来陆续出版,分别是:1、《法的思辨与实证》、2、《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3、《民间法的视野》(初版)、4、《制度修辞论》(初版)、5、《法律哲学——司法方法的体系》(修改书名)、6、《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7、《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8、《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9、《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民间法初论》(增订版并修改书名)、10、《法律方法论》(初版)。出版社要求对再版的书最好能加个说明。如下即对近期将印行的4部旧著的再版说明。 《法律哲学——司法方法的体系》再版说明 《法律哲学》这部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初版,现征得湖南人民出版社及该书初版编辑戴军先生的同意,纳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 该书既是一部有关法律哲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部探究司法方法体系问题的作品。所以,为了文题之适切,在再版时加了个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狭义上讲,法律方法所讲的就是司法方法,因此,两者间并无根本区别。但广义上讲,除司法方法外,法律方法还包括立法方法,行政(执法)方法,(律师)法庭论辩方法,甚至公民用法、守法方法等,因此,司法方法仅仅是法律方法之一种。这正是我在本书再版时给书名加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而不用“法律方法的体系”之缘由。 关于司法方法的体系,在我国学界,大多以法律解释这个词为纲领,提挈其它所有的司法方法。如王利明、梁慧星、王彬等,皆如此。也有学者以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作为司法方法的逻辑起点,如舒国滢、张继成、熊明辉、张宝生、张斌峰、焦宝乾、张利春等。郑永流则从法律人的思维过程出发,阐述其阶梯式法律方法体系。这些有关法律方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和论述,各有千秋。 本书则尝试从“法律病灶”这一法律的问题出发,并通过对“法律病灶”的类型化处理,对症下药,阐述针对不同“法律病灶”的司法应对手段。透过此,本书也对常见的各类法律方法及其适用领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论述,与此同时,还提出了“事实替代”这一独特的司法方法。在相关研究中,试图贯彻的基本方法,是“规范研究方法”。自然,这一有关司法方法体系的论述,是一种尝试性的研究。这一司法方法之理论体系,能否与司法实践中法律运用的方法相呼应?尚有待司法实践之检验。 有了体系,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就一定完善。在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上,我一直未曾止步于这一体系,也一直探寻在此体系基础上,设法进一步完善该体系。尽管在本书之外,并未形成专门的、系统的著述,但不时有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因此,对相关的后续研究,我将结集为《法律(司法)方法论》一书,也将收在“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静待读者们届时能并观两书,比较阅读,或更有收获。 因此,本书再版时,并未改动初版的内容,只对其标点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感谢湖南人民出版社及戴军先生慷慨授权本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也感谢法律出版社及本丛书策划人周丽君编辑热情应允将本书纳入“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本书的再版,受到中南大学法学院及该院陈云良院长的特别支持,在此特致谢忱! 谢晖 2017年2月9日于北京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再版说明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是我对法哲学基本范畴所做的系统思考和研究,也是目前国内所公开出版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法哲学基本范畴问题研究的学术作品。 在内容上,该书就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法律创制与法律运行、法律形式与法律价值、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力与法律责任、法律调整与法律秩序、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这10对“对偶式”的法学范畴及其每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做出了尝试性的探索(自然,法学的“对偶式”范畴不止这10对,其他诸如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运行等皆属“对偶式”范畴,但这些范畴或与前述范畴内容交叉,或因笔者对其研究不够,或者笔者在他书中已有阐述,故本书均未涉及)。 在方法上,本书着力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把正反合的思维方法运用到每对关系的逻辑思辨中,并辅之以必要的实证资料,以说明各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所谓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因之,也不是每对范畴之某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支配、决定关系,它们之间是相互决定、相互制约的关系。惟其如此,它们之间在逻辑上形成一个有机互动的整体,在实践上只有每对范畴内部体现出有机互动,才可能实现其整体效应。在我国法学界,这种把正反合的思想方法以及具有某种审美情趣的探索,运用于法学范畴之研究者并不多见。孙笑侠的《法的现象与观念》或许是个例外。 本书的另一特点,在前述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得出来:即强调范畴的“对偶式”特征。之所以强调之,是便于更好地挖掘“对偶式范畴”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其整体效应。当然,研究法学基本范畴,未必一定要像本书所坚持的那样,关注“对偶式范畴”及其内部关系。张文显的《法哲学范畴研究》就不强调不同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也不太关注范畴的“对偶式”特征。所以,对法学的单个范畴性话题,如权利、义务、责任等分别进行研究,未尝不能深入法学范畴之堂奥。只是由于笔者的研究兴趣和问题意识所致,更喜欢寻求把不同范畴做“对偶式”处理,并且事实上在法学范畴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同范畴之间的这种“对偶式关系”。这样,本书的研究,就不失为研究法学范畴的一个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