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当庭改判无罪,多少法官有这样的魄力?_律事通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1
摘要:卢荣新案发生于2012年9月,当年,公安认定卢荣新为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卢荣新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院一审判处死缓,随后卢荣新上诉,云南高院2015年4月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虽然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死缓的结果却没

卢荣新案发生于2012年9月,当年,公安认定卢荣新为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卢荣新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院一审判处死缓,随后卢荣新上诉,云南高院2015年4月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虽然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但死缓的结果却没有任何改变,直到这次云南高院当庭宣告卢荣新无罪,从死缓到无罪,卢荣新经历了司法的个中变数。在2012年卢荣新被判处死缓后,家属一再申诉,2016年此案方才迎来转机,据家属介绍,疑似真凶再现。


司法勇气!法官魄力!

法官当庭改判被告人无罪,而且直接释放被告人,这是司法少有的勇气,也是法官难得的魄力所在。特别是从死缓到无罪,司法面临的压力一般人难以知晓。从以往的经验出发,此案当庭改判被告人无罪,司法界少有,法官更是很少做出,所以,判决一出,自然引来舆论多方称道。


疑案发回重审

在实践层面,我们多是见到二审法院面对事实不清或是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当庭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但囿于司法的责任承担,二审法院更多的是发回重审。即是说,二审法院面对疑案和疑罪,多不愿担责,多不会直接下判(改判),更多的是将“烂摊子”交由一审法院。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二审法院不做评定,哪怕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无罪,也很少直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将风险转移到下级法院。


这次云南高院认定: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上诉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是司法值得称道之处。之前,中院两次判处卢荣新死缓,还有高院的一次发回重审。不正说明,卢荣新涉嫌犯罪属于疑罪么?既然是疑罪,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中院即应当当庭宣告卢荣新无罪,直接释放,而不是待到云南高院发回重审后依然判处卢荣新死缓。中院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不愿或是不敢直接宣告卢荣新无罪,这正是司法的症结所在。


“疑罪从轻”

往常,发回重审的案件,多是酌定量刑,或是说,法院会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很多冤假错案昭雪之后,当我们回顾冤假错案的酿造历程,也会发现疑罪从轻的影子。赵作海从死刑到15年有期徒刑,浙江叔侄冤案当事人一个从死刑到死缓,一个从无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念斌四次被判处死刑直到2014年被宣告无罪……


这些冤假错案的酌定量刑,正昭示着“疑罪从轻”已经成为中国案件审判的常态。“疑罪从无”的规则虽然一再被重申,但在司法实践层面,依然很难落实。只是很庆幸,卢荣新没有成为下一个赵作海或是叔侄冤案中的当事人。


同一个案件,可以发回重审,还可以当庭改判无罪。于司法而言,这是程序正义之设计,似乎一切都没问题,一切都在法律层面内运作。但于当事人而言,却是无尽和漫长的等待。司法的不确定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无以弥补,越是疑罪,越是久拖不决,越是疑罪,越是难以得到无罪判决。


为何司法不敢作出无罪判决

之前,陈瑞华教授认为:法院之所以不敢坚持法律和事实宣判当事人无罪,核心原因在于:第一,不独立;第二,无权威;第三,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完全站在一个立场上,倾向于追究犯罪,放弃了公正审判的基本能力。


卢荣新之前两次被判处死缓,也逃不出司法不独立、无权威、和公检站在一个立场的制度诱因。而今,云南高院当庭宣告卢荣新无罪,这又需要多大的勇气?那么,这样的法官,全国还有多少呢?恐怕不会太多,因为,这样的法官,已经被磨合成配合审判远胜于独立审判,所以,数量上屈指可数。


还有一些案件,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轮回,导致的后果便是疑罪久拖,法院迟迟不能下判,当事人不仅被超期羁押,司法的不确定性导致当事人权益一直处在被侵害境地,哪怕事后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但为何不在之前就减少或是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侵害呢?


虽然,这份二审法院难得的当庭无罪判决得来不易,但是,我们也不能高兴得太早,毕竟,一个从死缓到无罪的判决,谁相信二审法院可以独立做出?而且,全国多少法官有这样的魄力,可以直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恐怕也不容乐观。


法官判决被告人有罪,可以自主做出决定,但是,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特别是当庭宣告无罪,不知要经历多少体制上的困难和程序。我们看到了卢荣新案的当庭无罪判决,但我们不知道的是,此案的审判法官是否层层汇报过案情,是否给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已经汇报过才敢当庭改判无罪。而且,还可能得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解释,毕竟,当庭无罪判决一出,也就预示着公安和检察院办了错案,而错案的责任追究恐怕不会轻易别过。


在此案中,二审法院和相关人员到底有无沟通,有无商议,外界已经无从知晓。我们只看到了法官当庭改判被告人无罪,但除此之外的司法博弈和沟通,却被遮掩起来。司法到底还有多少潜规则和秘密被隐藏,这绝非当庭改判无罪那么简单。


破除司法潜规则,让法官有当庭改判无罪的勇气和魄力,就需要赋予法官独立的裁判权,割除法外因素对法官的不当干预,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威信,而不是让公安和检察院可以任意左右司法。再者,还需赋予法官职业豁免权,让法官免于不听权力指挥而公正办案的恐惧,让司法官能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这比什么都重要,这才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如此,更多的当庭无罪判决才会出来,法官当庭做出无罪判决才会无所顾忌!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