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第72期 |台湾地区法官的办案效率可以甩大陆法官几条街?(附各国法官办案效率排名)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4我国台湾地区多年来在民、刑事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每年激增,法官工作负荷过重。依界台湾所谓“司法院”订颁之“法官每月办案标准表”所示,地方法院法官民事案件每月结案合理标准为30件(每年360件),高等法院16件(每年192件),最高法院10件(每年120件)。但实际上根据“司法院”之统计,近十年来(1988年至1996年),台湾各地方法院法官每位每月平均结案折计件数为94至172件(每年1128至2064件);高等法院法官每月结案为19件至21件(每年228至252件);最高法院法官每月结案为22件至24件(每年264至288件)。上述资料显示地方法院法官实际工作量已在合理标准三倍以上,所以疏减讼源,使法官工作负荷合理化,以便有充裕时间、精力来集中审理相当件数之案件,达到速审速结目标,已为当务之急[1]。台湾法官的办案效率为何如此之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计口径方面的原因。台湾司法制度学习借鉴日本司法制度之处甚多,故日本法官办案高效的大多数原因,对于台湾法官来讲同样适用(详见本连载第73期)。比如,同日本一样,台湾司法统计是以“事件”而非以“案件”作为统计单元。据台湾所谓“司法院”的权威统计数据,台湾地方法院在2014年共受理各类民事事件2551400件,其具体构成为民事诉讼152850件(仅占民事事件总数的6%),非讼事件913465件(主要包括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监护及辅助宣告、宣告死亡、破产还债、调解等),强制执行1339495件,公证95405件,提存50185件。2014年台湾地方法院法官平均每人每月办结民事诉讼事件25.54件(折合306.48件每年),非讼事件41.70件(折合500件每年)。这样的办案效率无疑可以甩大陆法官好几条街!如果仅统计诉讼事件的话,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约为306件,虽然远高于大陆法官,但考虑到台湾丰富的审判辅助人员配置,上述结案效率也在情理之中。 刑事事件的统计同样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据台湾所谓“司法院”的统计数据,2014年台湾各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73050件(其中新收428637件,旧存44413件),终结424138件,平均每名法官每月办结刑事案件数为56.20件。需要注意的是,在终结的424138件案件中,诉讼案件228496件(包括一审案件200 111件,二审案件7716件,再审案件16件,抗告102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551件),其他案件195642件(包括一般194417件,减刑129件,社会秩序维护法1096件)。如果仅计算刑事诉讼案件,台湾刑事法官的月均办案数量约为30件,年均办案数量约为360件,虽然远高于大陆法官,但还不至于高得遥可及。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充足。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为11000多名,其中法官2005名(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比例约为18%),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官的比例大致为1:0.9:1.5[2]。据台湾地区所谓的“司法院”官网公布的相关数据,2014年台湾各地方法院共有法官1487名,拥有其他工作人员7740人,是法官人数的5.2倍。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是台湾法官最多和案件最多的法院,堪称台湾的“龙头法院”。该院有169名法官,在2008年审理了各类案件392706件,人均审理2323.7件。另外,该院法官以外还有员工1235人,是法官人数的7.3倍。其中法官助理151人,他们是法院为法官聘任的秘书(一年一聘),担任案件资料整理工作。同时,每个法庭内有一名书记官、一名翻译人员、一名值庭员以及若干法警。在这么多人的辅助下,法官才得以集中精力审判案件。这样算下来,台北地方法院的人员总数是1404人,该院的案件总数与人员总数的比例为280:1,即法院工作人员年均审理280件案件。2009年1月14日起,台湾地区各地方法院设立司法事务官,地位介于书记官与法官之间,收入相当于法官的80%。由司法事务官处理非讼事件、执行工作以及协助法官处理程序事务。 三是乡镇市调解调解委员调解成功的案件被计入法院受案范围。台湾民间调解被称为乡镇市调解,是在调解委员主持下,藉由其威望、信誉和专业知识,动之情理,劝导争议当事人互相退让,自主解决纷争的制度。其依据是台湾地区1955年颁布、2009年最新修订的《乡镇市调解条例》。乡镇市调解委员会设置在乡、镇、市和区一级公所,是法定必设机构。目前台湾地区共有368个乡、镇、市、区,除金门县乌邱乡因人口过少未设调解会外,其余均设置有调解会。调解会由委员7至15人组成,委员互选1人为调解会主席。调解委员由乡、镇、市、区长遴选本区域内具有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数报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署审查,经县、市政府备案或同意后聘任。乡、镇、市长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调解委员(第五条)。值得一提的是,调解会设有专职秘书1至3人,由乡、镇、市、区长指派本区域内大学法律系等专业毕业或经公务人员法律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其身份为政府公职人员,具体负责调解案件的受理、分流、统计等行政事项。以台北市信义区调解会为例,设秘书1人,聘委员15人,其中2人为里长,4人为律师,3人为公司负责人,3人为教师,3人为地方社团组织负责人,有13人从事调解工作4年以上。乡镇市调解的纠纷包括民事事件和告诉乃论的刑事事件(刑事自诉案件)。其基本原则包括强制设置原则、当事人合意原则、程序不公开原则和不收费原则。乡镇市调解的案件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调解会申请调解的案件;二是一审法院裁定将法定调解前置案件和适宜调解的其他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移交至调解会进行调解的案件[3];三是由地方法院检察署、警察局或其他机关在征得当事人和调解会的同意后,辖介至调解会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等。乡镇市调解的程序为:调解会收到当事人申请、法院移交或其他单位转介的案件后,确定调解日期,通知相关人员到乡镇市公所或其他适宜场所进行调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一律不公开进行。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并报乡镇市公所,由乡镇市公所将调解书及卷宗送法院审核。调解不成的,可由调解会制作调解不成证明书。经调解会调解成功并由法院核定后,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经核定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民事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经核定的刑事调解书,其给付标的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乡镇市调解成立且经核定的,诉讼程序终结。乡镇市调解的经费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经費,由乡、镇、市、区公所根据实际需要,列入地方自治预算。法院裁定移交的调解案件所需经费,由法院负担。[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