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上表直接引自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表中外国的数据来自日本最高裁判所1999年12月8日向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对21世纪司法制度的思考”的报告,转引自章武生、李瑞霞:《法官职业化的路径及其选择》,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2);中国以2001年计算,法官人数以外的数据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 从上表可以看出,日本和英国的国民人均拥有法官的比值是最低的,每10万人口拥有法官数分别是1.7和1.8人;最多的是德国,数量竟是日本和英国的十多倍。相比而言,中国每10万人口拥有法官的人数是比较多的,大约是法国的2倍,美国的3倍,日本和英国的10倍,但略低于德国。从法官的平均结案数这个角度看,美国平均每名法官的结案数是最多的,达到965件,接下来依次是英国、法国、日本和德国。中国法官办案数量是最少的,只有22件,相当于美国的1/43,英国的1/34,法国的1/14,日本的1/8,德国的1/6。综合以上两个角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官的规模非常庞大,但是办案效率却非常低[①]。 以上数据,年代久远,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