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通过全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刚从安徽师范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就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第二学位。2010年,我又通过司法考试,并于2011年回到老家,成为一名普通政法干警。2014年,我考上安徽财经大学在职法律硕士,2016年年底顺利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即将毕业。 回首两段在校系统学习法学知识的经历,我感到方方面面的收获很大,但对我学习、工作影响最为深远的,要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习期间卓朝君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一句话。 卓老师教授我们《法律文书学》,他在第一节课上就对我们全班一百六十多位检察官班的同学说道:“作为一名法律人,尤其是作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一定要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这样一种警觉——笔下人命关天,笔下财产万千,笔下是非曲直,笔下毁誉忠奸。一定要唯法唯理,切不可糊涂官判糊涂案,更不能唯利是图、枉法裁判。”当时,我初涉法学,只是感性地、懵懵懂懂地将这句话郑重地写在笔记本上,不成想,这句话就此深深地刻进了我的记忆里,随着我日后的学习、工作,逐渐融入我的血液和灵魂深处。 我到公诉科工作第一次参与提审的是一位六十多岁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刚刚从学校毕业的毛头小伙子,虽然在学校了解到所谓“接触说”、“插入说”等理论,但直接参与到办案中,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去了解案情,总有些别扭和不自然,下意识想要避开这些细节。然而随着笔录逐渐做到尾声,我想起卓老师的话,猛然警醒——这些关键的事实情节不容回避,含糊、马虎不得,必须要克服尴尬、别扭的心理,直面现实,这样才能尽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于是硬着头皮核实了案情细节,心里一块石头方才落地。 2013年夏天,我审查一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件,之前同案人已经过审查、提起公诉并顺利判决,这时候再审查本案,其实并不困难,但就在随手录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时,我发现他的身份证号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很接近作案时间。因为嫌疑人是出生于农村,按照我个人的经验,过去农村孩子出生常常直接以农历生日登记,我查了一下万年历,发现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该嫌疑人就达不到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年龄。提审的那天因为我随领导去办理另外一个案件,便委托同事在提审的时候专门要询问一下犯罪嫌疑人准确的出生日期,讯问过程中同事电话告诉我说嫌疑人确实不清楚自己的出生日期,只知道每年在外婆家都是7、8月份过生日,而这个时间差不多就与户籍上显示日期的农历时间,随后我又让同事在提审完询问一下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同事随后回复我,在场人的说法与嫌疑人基本相符。之后我办理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一次退查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两个显示不同出生时间的户籍登记信息,无法确定哪一份真实可靠。二次退查我陪同公安办案人员赴嫌疑人老家,正值那一年最热的八月,公安民警去嫌疑人老家走访调查,我自己一整个上午在派出所一间没有空调、没有电扇的资料室里,汗流浃背地蹲在地上翻拣五六个一人高装满原始登记材料的纸箱,还是没有找到原始登记信息。之后我根据翻阅原始资料了解到的嫌疑人所在村民组同一年龄段孩子信息,同公安民警一起到村走访,仍不能确定嫌疑人出生日期。最后到嫌疑人重病卧床的姑妈家,询问与嫌疑人家多年没有什么来往的姑父,侧面了解到嫌疑人出生时间可能是当年端午节后,印证了案发时嫌疑人可能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构罪年龄,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亲人与委托的律师都说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年龄的问题,称赞检察官办案细致、负责,我却想到卓老师的那句话,心里又一次敲响了警钟、提高了警觉。 在公诉科工作的四年中,我始终保持这种警觉,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总要认真去钻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学界理论,须臾不敢懈怠;对年轻人犯罪案件总要花费更多的提审、庭审时间去做法律、道理、情感的教育工作,甚至是同事办理的案件开庭,我有时也禁不住要补充一些当庭教育的意见,每案都不放松。在轮岗到反贪局工作的两年里,我同样始终以一个平等平和的心态面对犯罪嫌疑人,坚持法律原则和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忽视人文关怀,而这,也让很多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配合案件办理。 这一次司法改革,我通过遴选成为一名员额制检察官,根据院里的安排又回到公诉科办案,我再一次将卓老师那句话郑重地写在工作日志的扉页,提醒自己时刻保持警觉,认真办案、尽职履责。我告诫自己,一定不能把经验习惯当做提高办案质量和建立办案自信的全部依靠,而是要建立在细致审查、刻苦钻研、认真准备的基础之上,这样一种植根于大学在校学习期间的责任感和警觉,永远也不能丢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