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6日,我写了《“法律关系”是个什么鬼?!》发在自己的法律博客上,被推荐到法律博客首页;同日,我将该文转发到自己的新浪微博及微信公众号flgwcqls“法律顾问陈群律师”上,还转发到“罗湖律师之家”、“普罗米修”、“瀛尊茶座-律师微信公众号推广”等工作群。 没想到,反响比较强烈,引来众多见解,有赞成的有反对的有抨击的,也有打酱油的、吃瓜的。 “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学术语,用以研究、表达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是属于理论范畴、学术范畴的,虽在实务中有应用,却也不改变它的理论属性。 我一律师,不是学者,不是教授,没有时间、没有功力去研究法学理论,但多年的法学实务经验让我认为,理论要为实务服务,理论要源于实务、高于实务、反哺于实务。 实务是鲜活的、丰富的、复杂的、运动变化中的; 而理论往往是刻板的、生硬的、单一的、固定的,尽管它成体系、严谨,但这也正是它桎梏和枷锁实务的地方。 实务是理论的出发点,也是理论的归宿。离开实务,理论就没有价值、没有用武之地。 如果舍实务而钻进理论的象牙塔,则是本末倒置。 在我发《“法律关系”是个什么鬼?!》之后,有朋友回复说: 律师代理诉讼,不讲法律关系,讲个鬼! 起诉时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呵呵,我并没有也无必要否认法律关系的作用、地位、功能,我只是认为,讲法律关系要注意方式、场合、分寸、目的、效果,不能为讲而讲,不能因讲失策。 开展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找出千差万别的法律实务的本质规律、指导法律实务应用、推动理论法律科学发展是应该的; 把法律关系当作灯塔、标尺、方向盘,用它去度量一切法律实务,去把控法律实务的入口和出口,导致绝对化和形而上学,没有使实务过程更合理易行,而是人为设置不合理障碍或附加条件或抬高门坎,有案不立、一案多立、一事(一合同)多案多判等等,客观上提高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延宕了争议解决过程、使可能和解的、可能一揽子解决的争议变得难以解决或难以一次性解决。 我说这些,完全是真情实感,是一次次碰壁之后从实务角度、从争议解决角度、从案结事了角度的观察思考。法律关系要承担它应承担的,不要承担它不该、不能、不适合的。简单说,别把它的位置摆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