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旬,在浙大培训期间,一位副教授在授课中首先讲刑事司法权的定位,他认为法院是司法机关,而检察院不是司法机关。 这个观点,我在16年前的某大学的讲座上,也听到过这个观点,主讲的教授说,我所说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司法是个外来词,移植到我国后,我国并没有制定中国的司法标准。 因此,理论实践中运用的司法的标准都是西方的标准。我国的有些法学学者和教授也就完全用西方的司法标准来衡量判断我国的司法机关。 按照西方的标准,司法具有中立性、裁判性、终局性等特点,尤其是中立性、裁判性是司法的两个显著特点。 完全采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不合适的。这就好像我们按照西方人的黄头发、蓝眼睛、白皮肤的标准来衡量中国人,那中国人就不能算人了。 中国有中国的实际情况,行政中有司法,司法中有行政,如果严格按照西方司法的标准来衡量,我国压根就没有标准的司法机关。因此,我国的就没有明确规定那些机关是司法机关。 比如,司法局不司法,名为司法局实则为司法行政机关,但是司法局又履行部分司法职能,如监管改造、社区矫正等。检察机关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行政属性。审判机关虽然居中裁判,比较符合西方的司法标准,但它又肩负着案件的执行职责,这个执行也具有行政属性。 所以说,按照西方的司法标准来衡量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不正确的。 我觉得,还是《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中对司法和司法权的解释比较中肯。 该词典是这样说的:司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指法院、检察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参与司法活动的公安机关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狱;司法权,在我国指审判权、检察权,有时还包括侦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