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主张,“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医治,可以像商品一样换取货币。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认为人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健康不能用金钱估价,所以对人身的伤害,只有引起财产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这种论调今天看来,在逻辑上无法自洽,这种不自洽的观点,造成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步履蹒跚。直到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才在中国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生效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也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但范围依然狭窄,立法仍然存在盲区,特别是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没有具体可以操作的量化标准。当然,目前标榜民主国家的美国,也没有固定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欣喜的看到,201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14〕14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七、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中明确,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这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化制定了可操作的细则,但是,有一个问题是,35%的比例不一定涵盖精神损害。美国的司法判例Seffert Vs. Los Angeles Transit Linests一案中,使用公式计算法,即先确定每天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然后乘以受到精神伤害的天数,这种相对客观一些,法发〔2014〕14号文件具有一刀切的嫌疑。 实际上,从医学角度而言,无论是西医还是中医,人类情绪与生命健康具有密切关系。《黄帝内经·灵枢·本脏篇》曰“志意和,则精神专直,魂魄不散,悔怒不起,五脏不受邪矣”,《黄帝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上逆,脉满去形,喜怒不节,寒暑过度,生乃不固。”《黄帝内经·灵枢·百病始生篇》曰“喜怒不节,则伤脏。”中医据此有五志(神、魂、魄、意、志)七情(喜、怒、忧、思、悲、恐、惊),喜属心,怒属肝,悲属肺,思属脾,恐属肾。心藏神,肺藏魄,肝藏魂,脾藏意,肾藏志。 从以上中医角度而言,如果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了五志七情中的一种,那么,某种志或情作为抽象的情感会直接的通过五脏的功能变化呈现,反过来说,五脏功能的增强或减弱就是五志七情的结果,这样看来,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量化的,国家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并将量化标准通过立法确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