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律博客获赠一本熊红文签名的大作《死刑犯:破解死刑的密码》,很亲切,两天读完。一是因为“破解死刑密码”的命题,一是作者是一位战斗在检察一线的同行。“相对过错”概念,便源自这本《死刑犯:破解死刑的密码》。它与“绝对错杀”相对,意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尚可不杀,判处死刑有违‘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可归于‘错杀’。” 何谓“绝对错杀”?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非犯罪人所为,或者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聂树斌案是,赵作海案是,胥敬祥案是,杜培武案是,佘祥林案是,呼格吉勒图案是! 何谓“相对错杀”?可杀可不杀的杀了! 我们痛恨“绝对错杀”者,但对于“相对错杀”却缺少足够的注意和必要的警觉。因为“相对错杀”的案件,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杀与不杀只是量刑问题,而量刑问题又属于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岂不知,人死不能复生!杀人是一件不可逆转的事情,人头一旦落地,不会再长到脖子上,哪有半点回旋余地? 可杀可不杀,不杀!这是基本的刑事政策。何以会出现可不杀的一定要杀?熊红文的分析是:法院公开透明的窝里斗背后,是双方栉风沐雨、势力较量形成的暗流涌动。在“杀人偿命”报复欲望的支配下,死者家属吵闹上访、控告、申诉、找关系,甚至披麻戴孝聚集在检察院、法院门前吵闹,更有甚者直接指向检察官、法官威逼利诱,各种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以期达到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可杀可不杀”的死刑案件法院一杀了之。 其实,当事人的压力是表象的,背后是维稳的压力,是政府的压力,是政绩的压力,还有法院的压力,司法人员自身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的压力。于是,“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一杀了之。 然而,与一个人的生命相比,任何压力都轻如鸿毛! 熊红文是一名一线实务检察官,而且是一位有着仁慈之心的检察官。他是一位死刑的坚定废除者,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推行着死刑的废除工作,他的这部书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他用自己亲身经历的十起死刑案件告诉世人:死刑是不仁道的,死刑的威慑只是一个不可证的神话,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没有人是不可改造的。死刑应当而且可以废除,这只是时间问题,但它需要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2007年,死刑案件复核工作上收至最高人民法院,加之刑事司法的进步,应当说这种受被害人影响的“相对错杀”案件明显减少。我的问题是,与“相对错杀”一脉相承的“相对错判”的有没有?“相对错捕”的有没有,“相对错诉”的有没有?“相对错抓”的有没有?“相对错定”的有没有?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司法,请站稳脚跟》发表在《民主与法制》上,我对于受外界影响而违心、违法定案判决的经历记忆犹新,至今如鲠在喉。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当地有一个村民反对政府拆迁,在自己家里打出一条横幅:“坚决拥护中央保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公安机关认为其蓄意与政府对抗,是对拆迁工作的不满,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于是组织十几名干警强行进入其家要求拆除横幅。这个村民手握钢叉阻止公安干警进入,双方对峙中村民很快被制服。横幅扯下,村民刑拘,并以“妨害公务”罪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们在审查案件时提出:公民在自己家里打出横幅并未扰乱公共秩序,公民打出横幅的内容是正向的,警察强行进入村民家中缺少执法的合法性,结论是村民的行为并非妨害公务!我们的意见很快被当地党委政府否决,几次协调不成,经上级机关协调,案件移送其它检察院审查,案件很快批捕,很快起诉,很快判决! 我的心十分悲伤!我看到了司法独立的艰难,我看到了公民权利的脆弱,我看到了“相对错误”的容易产生。 杜绝“相对错x”的产生,执法者头脑要清醒,立场要坚定,品质要坚强,能力要过硬。至于社会或者其它因素,我们除了鼓与呼,就是清醒地等待。毕竟,我们已经走在依法治国的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