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几个棘手案件,很希望通过提起反诉来吞并或抵销本诉、或是起诉时就把有关自然人或单位一并告了,以便法院高效地统一地处理、保持一致的标准和尺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是,很遗憾,无论是提起反诉还是起诉时就诉多个被告,都不顺利,要么根本不被受理,要么被要求删改诉讼请求,否则不予受理立案。也有极个别的一案诉多被告、多被告涉及多法律关系的案件闯过了立案关到了开庭环节,仍然难逃“法律关系”的罗网。 因而,在立案阶段,为达受理目的,只好让顾问单位的经办人按法院要求改诉状;在开庭环节,则要求法官以调解方式在一案中包容多法律关系的解决方案,也就是一揽子方案。 上述拒绝受理、要求删改的涉及北京的、深圳的、广州的、中山的多地法院。它们的理由完全相同、无一例外:法律关系不同、不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必须另诉,不能反诉,不能在一诉中提出请求。 每遇这种情形,我就非常无语:为什么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解决?有什么法律依据?一案多法律关系有什么程序的或实体的或操作的障碍? 遍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显然,“一案不能处理多个法律关系”的说法和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可以佐证的是,同为民商事案件处理程序,准司法程序的商事仲裁、民事调解就没有“一案不处理多个法律关系”的限制。它们追求“案结事了”而不是法律关系的惟一性和独立性。 我觉得,仲裁和调解的做法是合法的、合理的、合乎客观实际的。 由法律关系又牵扯出案由,不同的关系对应不同的案由,把丰富多彩、复杂多样的社会争议硬生生地分割成规则的千篇一律的条条块块,然后按照既定的标准往里装,而不管客观实际情况的动态和复杂,是非常不合理、不科学、不切合实际的。 在法律关系主体相同、法律关系内容高度相关(通常,是由一份合同、一次纠纷、一笔交易等引起)的情况下,硬性地把联系紧密的客观事实分为多个法律关系、填入多个案件去处理,既浪费时间,又枉费精力,甚至可能出现司法不公。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并且,法律关系并不总是与客观情况一一对应,相反地,更常见法律关系与客观情况是一对多或多对一或多对多的情形,就像法律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情况一样。譬如,同一个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如,离婚,不仅可以导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婚姻财产关系的消灭,还导致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婚生子女、无生活来源需要瞻养的老年亲属或法律拟制的血亲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产生或变更,甚至导致公司法律关系变更(股权变更)、银行存款法律关系变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变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变更等等。 再如,工伤与医疗事故竞合、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就是工伤、劳动合同终止与医疗损害赔偿或交通损害赔偿等法律事件引起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的变更。 我觉得,在理论研究方面,对法律关系、案由分得很细、钻得很深完全可以,但是,在诉讼实务中,那么生硬僵化地卡“法律关系”及“案由”,是非常不科学、不合理的。 如同汉语言教学及科研中,要学习语法,要分析语法,人们在口语和书面语等语言实践中,却不需要时时、事事、处处去检查是否符合汉语语法一样,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要有区别,不能人为地捆住手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