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院周强院长发表了要敢于向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亮剑的言论之后,这两天,法律界就中国可否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在网上进行了热烈讨论,主张所谓“司法独立”者竟然不少。 从这些观点来看,持主张“司法独立”意见者,显然在心目中是以西方的宪政制度为蓝本,只从纯宪政和纯法律的角度来考虑,却忽视了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政治问题和中国的国情现实问题。最大的政治和国情问题是什么?那就是中国是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国家,并且是长期执政,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换言之,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绝不容挑战,这包括了有可能削弱其权力和有损其权威的任何行为〔当然含司法行为〕。离开了国情这个基础且核心的问题,不论你是出于迂腐心理还是别有用心,去积极鼓吹西式的“司法独立”,都是大错特错的。 下面,就以两个法律人对话的形式,也参与讨论一下: 甲:如果实行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会有影响吗? 乙:中国是共产党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司法机关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其所从事的一切司法事业也就是党的事业。如果实行西方“司法独立”那一套,司法机关无疑是脱离了党的领导,也不再向党领导之下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样,由一个不在组织控制之内的司法机关行使法定权力,必然会有所削弱执政党的权力和损害执政党的权威,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凌驾于执政党之上的现象,久而久之将会危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此外,这也有违中国宪法和现行的政体。因此,这是执政党不可能允许的事情。 甲:如果中国也实行多党轮流执政,司法机关不属任何政党领导,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乙:共产党的长期执政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不可能改变的事实。你想想,共产党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艰难之路,牺牲了无数人的生命,才夺取了国家政权,政权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有可能搞轮流执政那一套吗?绝对不可能的。再说,事实也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能力有远见有作为的党,是能够带领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执政党。从这个角度来说,由共产党继续长期执政也是应当和合适的。在这个前提下,西方的那套所谓“司法独立”肯定就不适合我国了。 甲:现有的政治模式之下,如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能得到切实保证,那么以此为重要内容的法治建设是否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乙: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以及在前台执政的方式是不会改变的,这是不容改变的核心问题。还有就是在中共的领导下,必须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不容改变的方向问题。在领导核心和方向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改革方式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法治道路应是可行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均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得到保证。《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了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这就等于是阻住了党组织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既然作为领导者的党组织都不能干预,其他的组织干预就更不可能,那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就完全可以实现。当然,常会有一些地方党组织或官员干预司法的行为发生,但这些仅仅是某一个地方组织或纯属个人的违宪违法行为,作为掌握全局的执政党是不可能容忍这些现象存在的,绝对会予以制止和制裁。由此可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与共产党的领导是不相矛盾的,在中国这种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之下,党的领导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强有力支持。目前,围绕如何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问题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只要改革措施有力得当,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就能得到确保。但需群策群力,而非空谈。 甲:西方“司法独立”那一套不适合中国国情,一些人为何还那么热衷去追捧? 乙:那是因为他们的心中一直追随西方的这套司法制度,认为这才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司法制度,只有实行西式的“司法独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公平正义,可他们偏偏不从中国国情出发。其实,制度是不是最先进的并非最重要,能否适合国情才是最重要的问题。不合适国情的制度再先进也没用,再说怎样的制度才够格称之为“先进”,这也是见仁见智的,我就认为只有合适的才可称“先进”的,中国不可能为了实行这套司法独立制度而把现行的政治体制全部推倒重来。还有一点认识偏差是,中国有其自身的特点,发展历史和文化的不同,使到许多方面与西方根本就没有可比性,我们实行怎样的司法制度为什么一定要以西方的为蓝本呢?为什么不可以从国情出发去制定和完善一套我们自己的司法制度呢?为什么对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没有信心呢?当然,要做好这些也许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共同艰苦努力,作为法律界的人,与其在此夸夸其谈,还不如脚踏实地的作出一番贡献。我们只有从自身国情出发并相信我们执政党的领导能力,才是最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只懂得崇洋,否则,只会自取其辱。最后再重复一遍,先进的未必是合适的,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原创文章,个人观点,图片取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