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9日报道,目前全国已有2978家法院、3053家检察院完成入额遴选,占全国法院、检察院总数的84.9%、85.1%;产生入额法官10.44万名、检察官7.26万名,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成为现实,改革形势一片大好。然而,微信群里,叫苦连天的声音不绝于耳,很多没有入额的前法官、检察官们,不仅没有享受到改革涨工资的福利,还在替那些入额精英们继续办案。这一不公待遇已经严重影响到法院、检察院队伍稳定,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败。 一、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从根本上违反司改目的和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谈到改革目的曾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取消法官审判权上面的行政领导审批权,让承办法官享有独立裁判权。让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继续办案,某些领导再来个审批签字,与不改革何异?把上级领导改革的目的和精神置于何地? 二、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上级改革文件规定。 根据此次司法改革员额制方案,改革后,法院、检察院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检察官仅指通过省级遴选委员会审核以后的法官、检察官。已经全面完成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山东省,通过的《独任庭、合议庭工作机制规定》中规定,“法官是指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规定,按照法官遴选程序选任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这意味着没有入额的法官在上级文件规定中,已经没有法官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意见》中根本没有领导签发判决这一环节的规定。实践中,上海市二中院83名未入额法官只是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北京市已经召开专门会议,明确禁止未入额法官办理案件。 三、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权责一致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应当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基本原则,明确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分工和责任划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其中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可见,责任追究范围并不仅限于法官。此外,《意见》还特别规定“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继续办案,将本应属于入额法官、检察官负责的案件审判权交给员外们办理,推卸责任的同时也违反了上述《意见》中的职权划分。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不仅额外增加了工作量,也加大了责任风险,因为处理的事务也在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内。 四、让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办案不符合按劳分配的人之常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