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周刊 法官为何“驱逐”律师? —— 中国法官与律师关系之反思 作者:■ 本刊记者 龙 曦
据《东方早报》报道,贵州黎庆洪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一案(以下简称黎庆洪案),在2012年1月10日庭审的1小时之内,先后有3名律师被“驱逐”出法庭,有9名律师遭到数十次法官的训诫;12日开庭时,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也被“驱逐”,因情绪激动而当庭晕倒。 两天庭审,驱逐4名律师,警告、训诫律师达十余人次。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刹那间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而案件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博弈,也再次引发我们对于中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思考。
案件回放:2008年9月被以赌博罪立案侦查的黎庆洪,于2010年初被以涉黑罪名送上了被告人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黎庆洪有罪。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又将黎庆洪案发回重审。经过一年的重新侦查,增加了新的指控罪名,被告也由17名陡增至57名,但奇怪的是此案却从中院“降格”到区法院一审;更为奇怪的是,代表区检察院出庭的公诉检察官,也是从市检察院“临时空降”到区里的。根据刑诉法二审终审的原则,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本案终审将被“消化”在贵阳市中院。
“尊重”成为双方 最大的奢求 黎庆洪案程序上存在蹊跷,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了诸如管辖权异议、公诉人回避及开庭延迟合理说明等请求,但是均未得到法官的正当回复。数十位律师的频频举手抗议与法官厉声的训诫乃至驱逐,在法庭上形成了对阵,“尊重”成为双方最大的奢求。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两者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是法治这驾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法》第40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实践中,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在律师看来,如果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承办案件的结果,而且还会影响律师的生计。而就黎庆洪案中律师在法庭上的举手异议,替当事人行使辩护权利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对法官的不尊重呢? 同样,法官在法庭审理中也应充分尊重律师及其当事人。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曾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 对于法官来讲,充分地尊重律师,在庭审中能够认真地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分析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参考律师提出的合理的法律适用意见,将对法庭的正当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对律师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和蔼、礼遇,是一个高素质法官所应具有的品德。 而在现实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对律师不是那么重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怪象”:有的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置若罔闻,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会过多地行使职权,对律师不尊重,无视律师的发言,使律师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态度,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作认真的分析、评价和听取;还有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会出现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怒责,或尖刻讥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也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一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黎庆洪案四名律师被“驱逐”就是典型。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但对于法官队伍在百姓心中的整体形象会造成很多不良影响。
坚持法律的底线和良知 据《东方早报》报道,1月9日庭审结束后,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主动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该法院人士对律师未能配合庭审表示失望,并要求在10日的庭审中不要为难审判长,能够“帮助”审判长黄敏将案件顺利审理下去。但众律师表示,面对该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法院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和良知。 《新京报》发表评论称,如果辩护律师只能“帮助”法官,不让法官“失望”,那么必然让当事人失望,让法律失望。 那么,律师怎样才能不让法官失望呢?律师是否应该配合法院完成审判?法院负责人要求律师给予的配合是否正当呢? 理论上,律师与法官存在着相互合作的关系。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应当密切合作,积极协作。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中应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法官的审判活动绝对需要律师的配合。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法官作出的大多数裁决应是在对簿公堂、两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律师的意见对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但实现此种配合,最重要的是在制度上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2010年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理想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其实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作出了制度安排。从立法上将庭审模式由传统的审问式改变为控辩式,基本上实现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也不排除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国外是不允许法院调查取证的,奉行的是单纯的当事人主义。这是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被称作是审判方式的重大改革,或者说是审判结构的改革。 在原有审问式庭审中,律师的作用受到严重的限制,而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抗制的庭审方式的引入,为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聪明才智提供了舞台。 此外,从制度上发挥律师对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还应当在许多方面作出完善。例如,应当从制度上要求法官在判决书详写理由、回答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等。 “我在北京市法院工作的时候,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曾经作出一条规定,法官在汇报案情时,必须汇报律师的辩护意见。”周道鸾教授严辞道,现在,不少法官存在“重指控、轻辩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其实,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上,被告尽管被指控犯罪,但是其诉讼地位与检察机关是平等的,是诉讼民主的一种体现。作为辩方律师来讲,要坚持正义,忠诚于法律,敢于排除一切干扰,依法为被告进行辩护。只有从程序上不断完善,才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当然,强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苛求两者意见完全同一。对于法官来讲,听取律师的意见,并不是意味着唯律师意见是从。同时法官也不能强求律师与其意见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无视律师的诉讼地位,片面强调律师应与审判、公正机关的配合,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保持在起诉或判决的范围内,这也是极不妥当的。这不仅未能发挥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司法的公正。
微博直播庭审的是是非非 据北京晚报1月31日《多名律师微博直播庭审 是否违反法律原则惹争议》一文中报道,多名律师在法庭上发微博直播庭审情况,质疑法官和公诉人行为的合法性。 一时间,律师用微博直播庭审,是否违反《法庭规则》,法官是否有权制止?是否只许法院直播庭审,不许律师直播?微博直播是否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法学界的各方争议。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认为,没有法律禁止律师录音录像拍照发微博,除非是涉密、涉及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等情况。迟夙生律师表示,刑诉法规定公开审判的要义是被告亲属、公民、记者有权旁听,而法庭公然阻止,却提供盒饭请内部听众旁听,显属故意违法。律师不发微博,何以抗衡法庭违法?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律师认为,一些律师在别的律师发问和抗辩时,将他们听到的法庭关键内容,写成微博,发上互联网,一不违反审判的公开性,二不影响庭审进行,三没有影响其履行辩护职责,毫无不当,丝毫不违反法庭规则。 律师用微博直播庭审的事件,引发了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滞后,尚待完善的思考。但也同时让我们看到了法官与律师互为监督的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对此也撰文主张: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地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黎庆洪案中,律师在微博上直指法官在庭审中违反程序,例如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按法律规定应该由检察长来决定,但法官直接就驳回了申请;有的被告人还没有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但法官直接宣布驳回所有申请,并且不许复议,剥夺了被告人提出申请和要求复议的程序权利;还有在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显失公平等。 倘若微博直播的文字为客观真实,便可理解在微博中数十万粉丝的呐喊和争鸣缘何所在。作为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各有不同的诉讼职能:控方承担指控、证实犯罪的职责;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职责;法官则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虽然各司其职,却应有着共同的目的:即追求案件的公平、公正、依法审理。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周道鸾教授认为,目前,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变得复杂化,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体制上存在问题,不仅法官体制,律师体制也存在问题,比如说,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官需要独立行使职权,律师同样也需要独立行使职权,可是在某些行政干预下能做到吗?其次,社会上的原因,中国传统上毕竟是个人情社会。再次,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不是很好,往往出现“官司未进门,两头都托人”现象,这说明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疑神疑鬼。再加上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的不法干预,地方保护的不法干预,往往会导致错案,甚至重大冤案的产生(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 只有保持律师与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互为监督的关系,才能使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 如是说,在法庭这个舞台上,律师与法官应各司其职,秉承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的关系理念,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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