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市调解的最大特色是从最初就建立了强制性司法审核程序,要求调解协议必须在调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内,报知乡、镇、市公所。并由乡、镇、市公所在调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移付或管辖之法院审核。法院可以因调解内容抵触法令、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不能强制执行而不予核定。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以给付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其调解书得为执行名义。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乡镇市调解实际上成为一种准司法程序。[5]正是因为乡镇市调解的强制性司法审核程序,使得每一起乡镇市调解成功的案件都需要被统计入法院受案范围,但实际上,该类案件仅需要进行书面审核,不需要开庭,工作量较小,这也是台湾地区法院法官办案效率很高的原因之一。据了解,到2011年底,台湾地区共有调解会367个,调解委员4028人,平均每万人口调解委员人数约为1.7人。2003年,乡、镇、市、区调解会总受理案件数超过10万件,此后逐年递增,到2011年超过13万件,达到137979件,调解成功107410件,成功率为77.8%。[6] 四是台湾地区督促程序适用率较高。同德国、日本、法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督促程序适用率较高,从而通过非讼程序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台湾地区地方法院在2014年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152850件,而通过督促程序受理的纠纷数量为30多万件,是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还多。近年来台湾大力推行督促程序电子化、自动化处理系统,为银行、通讯等机构以及普通民众通过网络申请支付令提供便捷渠道,并由电脑程序自动完成处理,从而极大地节约了人力资源和司法成本。 [1]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主编:《司法业务年报-案件分析》,1997年6月,第143—150页。 [2]林娜(最高法院司改办法官):《案多人少: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16日第2版。 [3]基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3条等的明确规定,对相邻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婚姻纠纷、亲属间财产纠纷等类型的纠纷,应当在起诉前先经法院调解,而实践中法院普遍根据乡镇市调解条例的规定,采取裁定方式将案件移交乡镇市调解会调解的做法,这就确立了乡镇市调解前置程序。 [4]刘建东:《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制度考察及启示》,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5]范愉:《人民调解与台湾乡镇市调解的比较研究》,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6]刘建东:《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制度考察及启示》,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附: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各国法官办案效率的研究成果 日本最高裁判所于1999年12月8日向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了“对21世纪司法制度的思考”的报告,报告中对相关国家法官的工作效率进行了比较,详见下表: 世界上六个国家法官数量及其工作量对比 国家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中国 法官人数 30888 3170 20999 4900 2899 24000 每1名法官对应的人口数 19900 55000 4500 12350 57900 5318 每10万名人口拥有法官数 5.0 1.8 22.2 8.1 1.7 18.8 受理一审民事刑事案件合计 29795102 2429255 2938961 1539502 512342 5344934 每一名法官对应的一审案件数 965 766 140 314 177 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