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法国法院整体上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大审法院,小审法院,近民法院(街区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重罪法院,轻罪法院,治安法院(违警法院),近民法院。另外还有特殊法院,包括劳资调节法院,社会保障事务法院,商事法院,农事租赁法院以及青少年法院。 法国职业法官仅有约7000人,2005年法国司法法院体系共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约420余万件。法官年人均结案约600件。法官的人均结案数之所以如此高,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法国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可观。法国法官队伍的人数从1982年度的5510人增加到1999年度的6558人,17年来法官队伍仅扩大了1000余人,而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扩展情况却是17年前的5倍。以法国最大的上诉法院巴黎上诉法院为例,该法院共有250名法官,却有700名公务员为其服务[1]。目前法国专职法官为6945名,法院系统的其他工作人员是20616名。以此计算,法国法院共有工作人员27561人,法官人数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数的比例为1:3。[2]如果以法院人均办案数计,法院年人均办案数约150件。其二,这些案件并非均由职业法官处理,据统计,法国目前共有非职业法官22000余名,负责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例如劳资争议委员会有15000名左右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201604件劳动案件),商事法院有3300名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237770件商事案件),近民法院有800名左右非职业法官(2005年共审理52276件民事案件和319651件轻微刑事案件)。[3]因此,若排除非职业法官的贡献,法国职业法官的年均办案数量约为500件左右。其三,法国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也是比较高的,1991年运用这种程序的情形占初审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的72%。从1988年的统计数字来看,仅有5%支付指令受到异议[4]。其四,在法国刑事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度违法案件占的比例高达85%。轻度违法案件也称为警事案件,是指对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罚款,在我国此类案件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此类案件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处理效率非常高[5]。 截至2008年4月1日,韩国全国共有法官2352人,其中13人为大法院(即最高法院)大法官,80人为大法院裁判研究官(为大法官提供裁判意见,也属于法官),其余是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如果把2006年国发生的1734855件诉讼案件平均到2352名法官身上,每名法官一年至少要处理737件,数量十分可观。 韩国釜山地方法院和所属东部支院共有法官143人,2007年受理民事案件128203件,刑事案件27684件。仅以民事案件计,法官人均处理案件已经达到890件之多。至于这些案件的结案情况,材料中没有直接显示,但材料反映了釜山地方法院和东部支院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共处理民事案件11966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20%。虽然我们不掌握釜山地方法院和东部支院2007年的结案数,但如果采取模糊类比法,将釜山地方法院和东部支院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一个年度间的结案数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釜山地方法院和东部支院结案率奇高,超过了90%。韩国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被称为法院公务员,按照职务的种类分为司法行政事务、技术审理、司书、翻译、保健等,司法行政事务又分为法院事务、登记事务、计算机、统计、速记、法警等。法院事务的公务员可以参与法院的审判,负责法庭笔录的制作、保管,诉讼事项证明书的签发和送达等,也处理不动产登记、提存等诉讼外事务。法院公务员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关于韩国法院公务员的配备情况,根据釜山地方法院提供的资料,发现基本上符合4:1的比率,即1名法官配4名公务员。釜山地方法院(包括东部支院和家庭支院)共有法官148人,法院公务员有601人,后者是前者的4倍,主要是司法辅助官(法官秘书)、书记员、法警等。有了充足的司法辅助队伍和有效率的司法辅助工作,法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基本上能够达到法官的工作场所是法庭而不是办公室的理想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