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登 2016年10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一份最新的《关于建立欧洲检察院的法令草案》,体现了欧盟理事会多次商议的成果。这份草案可以说是欧盟官方发布的关于建立欧洲检察院的最新设计图。我们可以借此先预览一下未来欧洲检察院的概貌。 欧洲检察院的机构与人员 按照该草案,欧洲检察院由中央机构和外派机构组成。中央机构是中央欧洲检察院,由委员会、常设厅、欧洲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欧洲检察官以及行政主任组成。外派机构是派出在各成员国的欧洲检察官。欧洲检察院委员会由总检察长和代表各成员国的一名欧洲检察官组成。委员会不能就个案处理作出决定,但它解决战略性问题以及从具体案件中衍生出的一般性问题,特别要确保欧洲检察院在欧盟范围内追诉犯罪政策的一致、效率和协调性。它可以根据欧洲总检察长的提议建立不同职能的常设厅。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每个委员会成员有权投票,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欧洲总检察长的意见具有决定性。 常设厅的厅长由欧洲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兼任,也可由欧洲检察官充任。除厅长外,一个常设厅还配备两名常设人员。常设厅的任务是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监督和领导向成员国派出的欧洲检察官的工作。在派出的欧洲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后,常设厅决定是否起诉、终止追诉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移交成员国司法机关或者重启追诉程序等问题。此外,常设厅还可以向委员会请求对个案中出现的一般问题进行处理。常设厅可以向派出检察官就具体案件的侦查和追诉发出指令,前提是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符合司法利益、保障欧洲检察院的功能。常设厅还可以决定,当欧盟财政损失额小于10万欧元时,可以授权由派出的欧洲检察官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或者终止程序。常设厅的决定也是由厅内常设成员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 欧洲总检察长领导欧洲检察院的工作。对欧洲总检察长的选任由欧盟理事会任命的选任委员会负责,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共同同意的情况下任命,任期为七年,不允许连任。选任委员共计12人,由欧盟法院、欧盟审计署、欧洲司法合作组织等机构的卸任成员、成员国国内高级别法官和检察官以及被认可的具有杰出能力的法学家组成。选任的欧洲总检察长将在欧盟公报上发布公告,选任条件包括:候选人应该是成员国国内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足够的独立,必须符合担任国内检察院和法院最高首长的条件,并具有足够的关于国内司法体系、财税金融犯罪追诉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经验。当被任命的欧洲总检察长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时,欧洲法院可以根据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解除欧洲总检察长的职务。欧洲检察院设有两名副总检察长支持总检察长的工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欧洲检察院内的欧洲检察官的任务是以常设厅的名义,监督派出到各成员国的欧洲检察官的侦查和追诉工作。他是派出检察官与常设厅直接的纽带。欧洲检察官向常设厅汇报具体案件并在必要时提交处理意见。欧洲检察官可以在个案中向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发布符合司法利益的指令。如何选任一名欧洲检察官?由成员国提出三名候选人,选任委员会向欧盟理事会提交选任意见,由欧盟理事会从三名候选人中选定一名任命为欧洲检察官,任期六年,不能连任。欧洲法院可以在欧洲检察官不能胜任或犯有严重错误时解除其职务。 派出的欧洲检察官是成员国本国人员,他们在本国以欧洲检察官的名义工作,在办案中拥有和本国检察官同样的权力。派出的欧洲检察官负责立案和办理交办的以及提办的案件,负责起诉和出庭以及提起国内法允许的法律救济措施。欧洲检察院和成员国国内机构商议,每个成员国至少要有两名派出的欧洲检察官。派出的欧洲检察官为了履行他的职责,还可以在必要时以国内检察官的身份办理案件。根据检察长的建议,欧洲检察院委员会可以任命成员国提名的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它也有权解除派出的欧洲检察官的职务。如果成员国想解除本国的派出的欧洲检察官的职务或者对其采取纪律措施,必须事先取得欧洲检察院的同意。 欧洲检察院的管辖与办案 欧洲检察院管辖对于欧盟财政利益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不考虑此行为在成员国国内法上是否被定义为犯罪行为。管辖与参加犯罪集团有关的犯罪,前提是犯罪集团的活动重点与欧盟财政利益有关。此外,还管辖所有与欧盟财政利益密不可分的其他犯罪案件。就属地管辖而言,只要上述所称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成员国领域内,或者由成员国公民、欧盟官员或职员在该成员国以外实施但该成员国依本国法依然有管辖权,则欧洲检察院有管辖权。 欧盟的机构和组织,以及成员国的机构,在得到归欧洲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后,应马上报告给欧洲检察院。如果成员国的刑事追诉机构已经立案,也应立即报告欧洲检察院,以方便后者考虑是否行使提办权。欧洲检察院启动管辖的方式要么通过立案,要么通过行使提办权。在欧洲检察院开始管辖后,相应的成员国刑事追诉机构不再行使管辖权。当涉嫌犯罪的行为造成欧盟财政损失小于1万欧元时,只有在案件影响到欧盟层面导致追诉成为必要或者案件涉及到欧盟官员或者职员时,欧洲检察院才启动管辖。当欧洲检察院与成员国刑事追诉机构发生管辖争议时,由成员国决定由谁管辖。 如果根据国内法认为有属于欧洲检察院管辖犯罪行为发生,成员国内的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并录入办案系统。派出的欧洲检察官不立案,欧洲检察院的常设厅可以指令其立案。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多个国家,则由犯罪重点所在地的国家的派出的欧洲检察官管辖。通常以犯罪嫌疑人的惯常居住地为首要标准,其次考虑其国籍。 欧洲检察院要行使提办权时,必须在得到成员国机构的信息后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力。它在决定是否行使提办权之前,应该和成员国刑事追诉机构商议。在决定不行使提办权时,它应该及时通知成员国。成员国追诉机构发现新的可能引发欧洲检察院管辖的事实后,仍然要再次迅速报告欧洲检察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欧洲检察院都可以行使提办权。 派出的欧洲检察官在侦查中可以采取欧盟条例以及国内法赋予的一切措施,并可以指令国内机构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的情况下,并且案件严重时,或者涉及到欧盟官员或职员时,欧洲检察院内的负责监督的欧洲检察官甚至可以亲自实施侦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