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拆船坞工程一节C参与共同受贿80万元定性错误、具有索贿情节错误、认定受贿数额错误;该其中20万元及另30万元存在因商机转让而系工程补偿的情形,并非受贿;起诉书认定B公司一节C受贿20万元定性有误;C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 我们相信,在当前各级更为强调避免错案的形势下,贵院定能秉持客观、公正的理念,根据事实和法律,使公平正义在此起个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辩护人: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凯洲、王强 2016年10月 [[1]]根据该纪要原意,利用具有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以及担任单位领导职务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也都应当系利用该等人员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2]]当然,本案水利局、F、C的行为并不得当,其等作为党员干部参与民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但违反党纪毕竟与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 [[3]]2016年4月14日笔录。 [[4]]2016年5月9日笔录。 [[5]]2014年11月18日笔录。 [[6]]2016年4月21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