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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治理思想及其地方法治意蕴_李旭东博士(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旭东博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孔子把当时在某一方面得到公认评价者的优点集中起来,认为这才够得上“成人”的标准。当然,现实中的人往往达不到,但也要符合主要的几条原则。这样的对理想之人标准的选择,表现出开放的心态与文化上的自信。 二是

孔子把当时在某一方面得到公认评价者的优点集中起来,认为这才够得上“成人”的标准。当然,现实中的人往往达不到,但也要符合主要的几条原则。这样的对理想之人标准的选择,表现出开放的心态与文化上的自信。

二是,文化改造的价值本位主义。

从孔子的态度来看,文化资源本身是一种存在,而我们对文化本身的态度与看法则需要以自己的意见为取舍。这就体现了对于文化传统取舍或改造的价值本位主义。各种文化或文明成果,应当怎样被接纳到我们的文化体系中来,则需要根据我们的价值判断。判断标准就来自我们的价值尺度。《论语》中说:

“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子罕)

以上述文字为例,丧礼的本质在于表达悲伤的感情,如果以节约物力的方式也能同样达到目标,那就可以选择更节约的方式。相见礼仪的目的在于表达尊重,传统的方式虽然麻烦,但比现代的方式更为节制,那就坚持传统的方式。有时选择了采用新的,有时选择坚持旧的,取舍的价值尺度在于自己的意志。

传统中未必都值得继承,有时需要有一定的扬弃。

“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八佾)

以上引文的解释虽然有多种,但孔子重视制度中所体制的价值尺度与合理的精神内涵,则是可能确定的。

实际上,这其中都贯穿了一种精神,即制度与人的关系,是制度为人服务、还是人为制度服务?显然应当以人为本位,制度要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出服务于人改变,而不能要求改变人来适应不良制度。

三是,对传统有所损益的制度创造精神。

根据儒家的传统认识,过去的制度是由圣人创立的,而现在的治理不良局面则是因为需要在继承的同时对制度有所损益。孔子的态度是,并不迷信既有制度,因为历代的圣王都是对现实制度有所损益的,既然这样,当代的统治者同样具有这样的使命。只不过,在孔子时代,周制仍然具有合理性,是值得认真从中吸引优秀成分的。

“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

理想人格(中行)在现实中是非常之难的,孔子就期望着人们在现实中能够表现两种精神,一是积极进取的创造精神,二是坚持价值原则的坚持态度。尤其是狂者精神,需要对抗现实中的许多障碍与困难,更为难得。因此,孔子将其列为仅次于“中行”的地位。

“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子路)

制度创造尤其要重视从民间吸取有益的经验与成分,下一章即体现这一精神,要求统治集团要注意从被统治集团那里借鉴有益因素来更新制度。朱熹的注释是“野人,谓郊外之民;君子,谓贤士大夫也。”

“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先进)

是否进行制度的损益即革新,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过,制度变革要注意反映时代的要求,体现一定的价值内涵,在地方治理之中同样应当贯彻这种精神。这就要求,制度变革应当有利于人们的生活,而不是过分要求人们来适应制度自身;政府的管理制度应当为了群众生活、工作的方便,而不是为了自己管理的便利;对于地方法治的一些创新性措施,同样应当采取以人为本的态度来评价政府部门的改革举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改革已经出现了一个比较负面的现象:损害群众利益的改革容易推动,提升群众利益的改革反而不能推进,这直接影响到改革的正面形象,损害政治权威,要特别注意这一现象。

《论语》一书,信息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丰富内容,具有百科全书式的学术影响力,它在当代的思想意义不限于法理学与地方法制领域,有的文献也难以准确划归某一学科而为其垄断。以《论语》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资源对现代思想观念的影响具有无所不在的力量,它们尤其对处理人际关系方面的思考投入了较多的精力,相关认识对当代人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勉为其难地对《论语》的治理思想与地方法治意蕴进行了一个思想重构与初步阐述,期望对未来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本文的讨论,未必那么恰当地符合今日地方法治既有知识的逻辑框架与相关学术路径发展的需要。不过,促进地方法治研究领域的发展,加强对传统资源的整理与阐发,注意传统资源对现代学术发展的可能贡献,这一工作自有其不可缺少的重要性。


旭东1970-),男,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邮箱:[email protected]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规范法学话语体系构造研究”(编号:16BFX024)。

[1]葛兆光对此过程及影响有所论述:“《四书章句》在数百年之后,作为规定的教科书,经由官方考试,成为古代中国影响最大的、传播理学思想的文本”。“本来属于上层士人的道德与伦理原则,渐渐进入了民众的生活世界”。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第二卷: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32页边注。

直到现代这一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仅举两例:现代儒家马一浮先生,对《论语》及其他儒家经典如数家珍,言谈之中随意引用和化用,参见马一浮著:《复性书院讲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民国时清华大学的梅贻琦校长曾有名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个表述系化用《孟子》中文句(对《论语》应当更为熟悉),今人引用这段话则变体甚多,不必举例,要注意的是引用者往往多对大学发展相当关心,也颇尊重传统,这一现象更能表明今人对经典的陌生。

[]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十三经·孝经·天子章第二》,吴树平点校,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责任编辑:李旭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