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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治理思想及其地方法治意蕴_李旭东博士(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旭东博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父子之间有情感,他们有长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义务,这不同于普通人。因此,法律宁可在此方面采取更松驰的态度。不伤害父子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维持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内部成员间的和谐,以不同的方式维护了社会秩

父子之间有情感,他们有长期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义务,这不同于普通人。因此,法律宁可在此方面采取更松驰的态度。不伤害父子之间的感情与信任,维持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内部成员间的和谐,以不同的方式维护了社会秩序。

《论语》的论述对象是指向社会有教养阶层的,而非针对广大民众。下一章可以表明《论语》的这一特点。

“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子路)

在教育稀缺的时代,孔门教育所培养的都是社会的栋梁,要成为当时的从政者。不过,学习从政,未必真有机会从政。孔子自己就始终热心追求而没有合适机会。因此,《论语》一书还提供了孔门教学及旅行生活的复杂画面。

《论语》一书还体现了一种日常与平易的人生态度。一是,承担起自己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家庭成员可能是父母、儿女、兄长、弟弟等,但不论是什么身份,都应当尽力符合“孝悌”标准。儒家的伦理要求是具有偏向的,即在双方关系中,相对地倾斜于一方,一方更多行使权利,一方更多承担义务。这就是前文讲过的“以家庭事务当政治”的生活方式。二是,对于处于不同社会位置的人,对其功业评价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普通人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大人物则因为掌握较多社会资源而可能对社会与他人做更多的事情,因此,他们的功业评价标准便有所不同。

二、《论语》的地方法治意蕴

《论语》中的治理思想已如前述。那么,它对地方法治研究有何意义,或者地方法治研究可以从《论语》中找到什么样的传统思想资源?《论语》对今天地方法治的研究者有什么样的启示?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来看,《论语》中比较突出的治理思想大约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治理目标是实现和谐秩序,具体来讲就是人人找到其适当的社会位置;其二,统治者节欲养民才能维持统治合法性,即不过度侵夺普通百姓的利益以获得群众拥护;其三,政治家要尊重传统、敬畏历史,尽可能避免大规模、激烈的政策调整与变革,历史往往证明这种做法得不偿失;其四,制度变革要体现时代内涵,具体是规则要为人服务而非相反,当规则已经过时就应当进行修正。按照前文的论述,以下尝试对《论语》对于今天地方法治研究的相关意义进行一个初步讨论。由于这部分重在讲其现代意义,为保持写作与阅读思路的顺畅,个别引文可能略嫌重复。

(一)追求和谐秩序与贯彻辅助性原则

《论语》及儒家传统思想中对“和谐”秩序与“和谐”观念的追求,是比较突出的。这一点使人对《论语》及儒家思想的理解颇有一种哈耶克式自由主义的味道。传统社会中的社会主体尤其是个人的地位悬殊,不能与今日已经历过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之后的平等的、原子化的个人际关系相比拟,但相信各社会主体的作用与力量、相信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则是一个明显的特点。

上下各安其分,各守其道,政治就能够保持和谐、就能够使各人得到一种最大限度的权利感,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都表示出这种特点。它与现代地方治理的“辅助性原则”具有内在的相似性,在此可以将二者进行一个比较。

所谓“辅助性原则”, 是欧洲政治传统中重视地方与基层因素的一种治理原则。“辅助原则……在国家和社会学意义上是指较大的社会共同体只能执行较小的社会共同体不能执行的职能和任务。具体而言,在处理国家、社会、公民的关系方面,国家的作用是社会的补充,限于公民不能自行处理的事务;在处理国家和地方任务的分配和权限方面,应当以地方行政为中心,国家行政是地方行政的补充和辅助。辅助原则是联系主义的基础。”

这一观念与中国长期盛行的国家主义治理观念相比,有明显的不同。它重视社会主体自身的自治能力,强调社会主体对自身事务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治理的优先性,同时相信社会自身运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更主要的是,它对国家权力与一切外部力量,都持一种本能的怀疑与不信任态度。事实上,一切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支付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的干预与帮助事实上只会让民众支付更高代价。因而,辅助性原则以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协调为优先选择,将政府权力的介入视为一种“不必要的恶”、一种最终的无奈选择。

当然,欧洲的辅助性原则之所以能够对于现实的治理发生重要影响,有其自身的传统因素。笔者之前曾经讨论道:

“此种理论认为,政府仅仅在走出个体和私人集团能力范围时才发挥其作用。政府、商业和其他独立行动的功能要尽可能在地方层面实施。该原则来自于对于个体的自治和同一性的尊重,认为所有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国家还是家庭等各种传统社会组织形式,都是为了帮助个体完成其目的才被创造出来,因而任何情况下,不能干扰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在同样的组织机构面前,辅助性原则更依赖和倚重那些其力量更来源于基层和地方的机构,如社区、工会、家庭等形式,因为他们更建立在直接和、相互的交往关系的基础上,更能够理解和传递普通人的意愿和要求。教皇列奥八世在1891年的通谕中首次强调了辅助性原则。教皇庇护十一世的通谕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

除了传统观念上天主教社会哲学的影响之外,在现实层面,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辅助性原则规定,只有在单一民族国家无力处理相关问题时,欧盟才可以介入其中发挥作用:“根据辅助性原则,对于非属于欧盟专属管辖权范围的事务,当且仅当成员国无力充分处理时,欧盟才可介入,且根据拟议行动的需要,选择在地方层面、地区层面或欧盟层面展开行动,但并不优先从欧盟层面行动。”Art.3b TEC

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来自自身的文化传统。比如《论语》中的表述:

“子曰:‘予欲无言。’子贡曰:‘子如不言,则小子何述焉?’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阳货)

责任编辑:李旭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