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论语》治理思想及其地方法治意蕴_李旭东博士(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旭东博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世界自有其秩序,人的努力对于世界的秩序有什么重要性呢?只要能够保持自然秩序就可以了。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对于和谐秩序的信念不仅仅涉及人类秩序,更涉及到自然秩序,而且它们之间可能有着密切联系。 和谐秩序

世界自有其秩序,人的努力对于世界的秩序有什么重要性呢?只要能够保持自然秩序就可以了。在这样的观念影响下,对于和谐秩序的信念不仅仅涉及人类秩序,更涉及到自然秩序,而且它们之间可能有着密切联系。

和谐秩序观念中有一对范畴“和”与“同”,值得注意。孔子对于“和”与“同”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辩证理解,认为: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路)

“和”的观念承认差异性,能够有一种对不同意见的宽容态度,今日“共和”观念 与之有相近的意蕴;而“同”的观念则缺乏此种宽容态度,显然“和而不同”观念丰富了和谐秩序的内涵。

当然,对和谐秩序的追求,还并不就是现代的辅助性原则,但是,由它能够开掘出哈耶克式的现代自由主义观念,即重视社会各个主体与团体的自治能力,尤其是尊重家庭与家族在传统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社会主体行动与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也能够对它进行某种辅助性原则式的解释,提供对于自上而来的威权以某种限度与节制,保障各级权力机关之治理权力不受上级机构与个人的随意处分与干涉。注意地方法制的民间基础,例如邻里关系、亲友关系等内容。这样,《论语》对于地方法治研究还是有着积极的建构意义的。在个人主体尚未出现与个人主义观念尚属微弱时,社会发展与观念传播的主流是批判传统社会对个人存在的压制性这个消极面,在个人已经壮大、个人主义观念已经相当发达与成熟且有其弊端时,《论语》中的和谐秩序的思想对此就突出地显示出其积极性因素。

(二)节欲养民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利益的划分

设立君主与政权是为了百姓利益,还是百姓为了君主与政权而存在?这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一大关键区别。传统中国素有“天听自我民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传统,《论语》中显然对此有所阐发。节欲养民固然与政权合法性有关系,从地方法治的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是应当注意央地利益、政府与社会利益的合理界分,从而在制度上保障统治者真能够实现节欲养民,从而始终维持政权统治的正当性。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划分。

《论语》时代主要的问题是,下级或地方势力过大,导致中央缺乏权威,因而,央地关系处于中央无权威的不正常状态之中。因此,《论语》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或君主与臣下的关系时,所努力的方向是抑制过于强大的权臣一方,而实现尊王室、崇公室,贬抑那些不应当过度强势的臣子一方。比如《论语》中说:

“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季氏)

春秋时期的“央地关系”是一种极端,笔者曾引过吕思勉先生的观察,他认为:人之情,每易滥用其权力。君权大则下侵其臣,臣权大则上陵其君。求其各守分职,不相侵犯者,盖不易得。古之所患,在臣上陵其君者多,君下侵其臣者少。而宋明之后因为要防止中央无权威而走向了另一种极端。就是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权力过小,从而导致央地关系处于另外一种失衡状态。例如,赵翼批评“南宋取民无艺”,史家对此有所批评。这两种极端都不能算是良善政治。理想的状态应当是两方面的利益与积极性都得到尊重或发挥,从而实现“庶人不议”的局面。

其二,政府与社会利益的划分。

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边界,决定了个人可能取得的社会成就的大小。在一个大政府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成就只能通过进入体制获得成就。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原因就在于社会资源被政府所吸纳过多,社会自身缺乏足够的资源吸引优秀人才。

《论语》的时代未必有这样清醒的认识,但孔子对于参加政府并不视为人生唯一选择。他认为把家庭的事务处理好,也算是一种政治成就。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为政)

对于游离于社会正式体制之外的人,孔子有着一种特有的尊敬,《论语·微子》章集中讲了楚狂接舆、长沮、桀溺、荷蓧丈人等几位遁世者,孔子对他们显然保持着一种尊重的态度;而且孔子自己也几度有心隐居过自由自在的遁世生活,如如下表述:

“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从我者其由与。”(公冶长)

“子欲居九夷,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子罕)

作为贵族后代,孔子虽然自然地有政治抱负,然而,他不以政治为唯一追求,也不以世俗的权势为评价成功的尺度。对于不具有公共性的权力活动,孔子是给予消极评价的。

“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对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虽不吾以,吾其与闻之。”(子路)

冉有参与家臣的政事,孔子并不承认他从事的是公共事务,而认为是为权臣谋利。

在传统社会中,生产力低下对政权治理方式是一个基本限制,统治者之节欲与养民是二而一的关系,只有节制自己的欲望,才能给民众以可能的利益分配空间。《论语》未必正好能够用来讨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这两类关系,但是,庶、富、教的三阶段施政目标,表明实施治理目的是为了整体的社会,而非将社会与民众视为鱼肉对象。在尊重民众利益与官方之外的其他利益的同时,才可能对统治的正当性之证成奠定基本前提。今日生产力大为提高,但是,统治集团仍然要注意保障公民权利、增强而非削弱自己的统治合法性基础,仍然是一条重要的治理原则。地方与基层作为与普通民众打交道最为频繁、最可能形成民众对政权善与恶印象的统治机构,其治理的优劣直接关系统治合法性的消长,任何政权都应当充分重视地方与基层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注意维护与保障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这比单纯的“维护稳定”甚至“强势维稳”的思考要更具有大局观念。

(三)尊重传统与尊重地方人民生活
责任编辑:李旭东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