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四五年前从孔家庄买了一套楼房,当时是为了给岳母家住。开发区供电所辖区内的孔家庄正在进行旧村改造,通过电工王林军问书记选了一套7号楼西单元一楼东户,用了十多万元,但一直没有去住,也没有卖掉。钱有三四万元是岳母的,剩余的都是家里的存款,房子写的李某丙的名字,签了购房合同。房款金额10万元,记得是交齐了房款,不知道孔家庄生态农林开发公司的账上只记了5万元。 当庭辩称,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是工程完成之后或者在干的时候顺便跟他们说的。 (三)物证 李传利以李某丙的名字从孔家庄状元小区购买的房屋坐落照片。 (四)书证 (1)楼房买卖合同,显示2009年10月31日孔家庄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丙”签订购房合同,孔家庄状元小区B7号楼六单元一层,面积80平方米,包括院子、车库。 (2)8号楼的住户明细、2008年4月份孔家庄村销售给马树臣、孙兆贵、孙其省、伍桂英相同楼段的楼房买卖合同,证实合同金额都为12万元。 (3)孔家庄生态农林开发公司的记账凭证,证实2009年1月26日收李某丙房款3万元、2009年6月19日收款2万元。 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村委谢某、张某乙、李某庚的证言,均证实因为孔家庄状元小区接电工程有求于李传利,在李传利购买房屋时只收取了5万元,签订10万元的合同是为了掩盖实际付款5万元的事实。李传利称房子交了十多万元,没有相关交款单据证实,其辩称并未利用职务之便的辩解不能成立。另根据谢某、张某乙、李某庚的证言,村委成立了孔家庄生态农林开发公司,村级旧村改造、收款都是通过这个公司运作的,根据三人的证言可知状元小区为孔家庄旧村改造的项目,农林开发公司只是替其商业运作,且收取李传利5万元钱是经村两委研究决定的,李传利实为购买的孔家庄村委的房子。关于房屋价值,该起证据有10万元的购房合同,且有相同楼段4户房主对于房屋的价值予以印证,李传利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楼房,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国家虽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对外出售,但是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且被告人李传利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了利益是事实,因此对该起事实应予以认定。辩护人辩称孔家庄的小产权房因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对外出售应当属于受贿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4、2009年10月份,以28万元的价格从鹏泉街道办朴务头村龙园小区购买了价值336883.20元的楼房一套,收受购房差价5688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