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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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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3)证人李某癸(老鸦峪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村里准备在九龙小区东边建三幢楼,为了让供电所把电一块接上,在会议上提出送给李传利1万元钱,安排李某午和李某未去送的。但是申请还没有提交李传利

(3)证人李某癸(老鸦峪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村里准备在九龙小区东边建三幢楼,为了让供电所把电一块接上,在会议上提出送给李传利1万元钱,安排李某午和李某未去送的。但是申请还没有提交李传利就调整了。送钱之后,村里如果按照农村电网改造能省很大一部分费用。

(4)证人李某申(老鸦峪村现金保管)的证言,证实李某未和李某午从村里拿1万元给李传利的事情,聊天的时候,听他们两个说李传利还真敢要钱的话。钱是从李某癸在莱商银行的存折上取的,有1万多元,剩余的用于村里花销了,村里的钱一直存在李某癸的存折上,由自己保管。

(二)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和辩解

当庭供述,老鸦峪村其只认识村书记,其他人不认识。

(三)书证

2013年3月21日李某午、李某未经办的证明:内容为因建楼用电去供电所联系业务费壹万元整,村委入账。

本起事实有多名证人证实,并有二人送钱,钱款的来源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传利辩称并未收到钱款及辩护人认为该起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贪污罪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传利在购买鹏泉街道办朴务头村龙园小区的房屋时,私自将供电所向村委收取的8万元电力安装工程款顶作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朴务偷村书记兼主任)的证言,证实2005年开始村里的用电线路交到供电所,之前因为旧村改造,建龙园小区,就协商供电所将变压器换成300KVA的,村里没有支付费用。2008年住户不断增加,就找到李传利新上变压器,他同意了,2008年下半年,村委写了申请交到李传利那里。一段时间之后,李传利说变压器、电缆线材料和人工都是国家负责的,但变电室的土建需要村里承担,让村里按照图纸建设。其安排李敬民的建筑公司施工。交上申请后,其多次到李传利办公室催促他们尽快安装变压器。2009年3月份,李传利说申请批下来了,供电所的电工到其小区安装,通电后不长时间,2009年上半年李传利找到村委,说想从龙园小区买一套房子给孩子住,当时其觉得应该答谢他一下,就把楼的情况跟他说了一下,他定下来要17号楼中单元三楼西户,面积129.18平方米,带有23.76平方米车库,总价336883.20元。其召集两委成员把事情说了一下,觉得李传利给村里帮助挺大,我们借机会答谢一下,按照30万元收房款,考虑到以后还有用到李传利的地方,其他的委员都同意。10月份,李传利交了10万元的房款,之后又来到村委问房款是多少,其说30万元,他听后变了脸,明显对价格不满意,说再便宜点。其到了李某壬的办公室,把事情跟他说了一下,最后说再便宜2万元,以后还得用到李传利。其跟李传利说了28万元,李传利从包里拿出一张发票,说安装变压器花了20多万,但是试验费、设计费、规划费和安装费不能省,给其村里开了一张8万元的发票,让其直接转成他的房款,他再交10万元就行。其看到是正式发票,觉得应该交,就跟李某壬说了,李传利又交了10万元的现金,李某壬给李传利开了一张28万元的正式收据,签了买卖合同,记得是签的李某丙的名字。村委的定价是2240元每平方米,车库2000元每平方米,李传利的房子总价336883.20元,这个价格跟李传利说过多次。因为按照28万元,没法算出单价,所以合同中没有写单价。

(2)证人李某辛(朴务头村支部委员及文某)的证言,印证李某乙的证言。

(3)证人李某壬(朴务头村副书记兼任会计)的证言,印证李某乙的证言。

(4)证人狄某甲同的证言,证实开发区朴务头村龙园小区安装变压器的工程是2009年春天根据李传利的安排安装的两台500KVA的变压器。是按照农网升级改造或者配网,村里没有出钱,也没有出人工。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经查看2009年10月9日朴务头村付给开发区供电所工程款8万元的发票,称发票不是自己去地税局开的。不知道李传利在朴务头有房子,也不知道如何支付的房款。

(6)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该起指控中以开发区供电所的名义开具的80000元的发票的钱其没有收过,李传利也没说过。

(二)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