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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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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4)证人于某乙(鹏泉街道办事处冯家林社区居委会副书记兼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6年5、6月份村里为了增容,村委开会安排史某甲送给李传利5000现金。过了几天,李传利就把申请批下来了并安排农电工给其村里安装了

(4)证人于某乙(鹏泉街道办事处冯家林社区居委会副书记兼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6年5、6月份村里为了增容,村委开会安排史某甲送给李传利5000现金。过了几天,李传利就把申请批下来了并安排农电工给其村里安装了一台500KVA的变压器。

(5)证人狄某甲同(原开发区供电所技术员)的证言,证实冯家林村的线路都已交给供电公司统一管理了,线路整网、业扩和增容只要村委提交申请,经供电公司审批,村里就不用出钱。冯家林村东的变压器是以农网升级改造的名义给他们安装的,村里没有出钱。李传利给其一张图纸,设计的是箱变,其带着北孝义电工组的人去安装的。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当庭供述,自己没有收到过史某甲送的5000元钱。

(三)书证

(1)侦查机关从于某甲处复印的“收账登记表”,记载06.8.19号村来借款计5000元,玉办,与于某甲的证言相印证。

(2)史某乙提供的冯家林居委会会议记录本复印件,其中2005年12月份的会议记录本中记载:2006年8月18日居委会全体人员开会,商议鲁中东大街增加变压器的事情,在原有用电的基础上,通过居委会写申请与供电部门要求,增加500千伏的变压器一台,经开会研究决定,上台箱变交给供电部差价款90000余元。

针对该起指控,关于被告人李传利辩解并未收到钱款、其辩护人认为该起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村委人员史某甲、史某乙的证言,两人证实村委安装变压器需送给李传利5000元,虽送钱时只有史某甲一人,但综合本案证据,冯家林村属于开发区供电所的电力管理区域,村委的变压器安装、通电等都需要经过李传利同意。为了上述事情,村委人员专门召开会议,并做了会议记录,史某乙提供的会议记录本中对上述事情予以印证。史某乙、于某甲的证言证实了送钱的来源,该起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2009年春,以10万元的价格从鹏泉街道办北姜庄村购买了价值211220元的楼房一套,收受购房差价11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甲(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北姜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证言,证实2005年北姜庄村进行旧村改造时,二期房建设之前,需更换变压器便写了申请交到李传利那里。2006年年底李传利带人到现场测量时称房子不错便定了一套6号楼的四楼。我和李某戊商量,李某戊说他要房子,就是想少交点钱。我也觉得以后用到他的地方还很多,村里得让他沾这个光。2007年年初开发区供电所给其村里安装了一台630KVA的变压器,9月份楼房由于办事处的定价太高,没有卖出去,村里按照2000元的价格把五号楼和六号楼四层的房子22套顶给了李某丁。之后我找到李某丁,说李传利想要一套四层的房子,给他留一套,李某丁答应给他留6号楼西二单元4楼东户。我将顶账的事情告诉了李传利,称他要房子时,我带着他找李某丁。2009年春天,李传利打电话约我和李某戊、李某丁吃饭,先给李某丁10万元房款,李某丁是第一次认识李传利,也没说什么。我和李某戊商量着让李某丁决算的时候,把李传利没有支付的房款算到工程款里,由村里支付。2009年8、9月份,李某丁说李传利的房子已经拿走钥匙了,房款也没交,问怎么办,我说李传利管着开发区的电,以后还得用着他,以后决算的时候,把剩余的111220元房款算到决算书里,村里出了。李某戊也同意。2013年的时候,李某丁和村里结算,发现他虚报了很多工程量,就让他拿回去重新做决算,到现在也一直没有结算。李传利管着电,村里用电都需要他,他买房时支付10万元,根本没有打算支付剩余的房款。让李某丁承担不合适,所以村里才承担起来。四楼的定价是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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