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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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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5)证人柳某(开发区供电所职工)的证言,证实2009年开始负责一户一表的工作。2012年冯家林安装了四台变压器,用于阳光花园的用电。但根据规定,验收由供电公司负责。2012年年底的时候,李传利安排说让看一下材料

(5)证人柳某(开发区供电所职工)的证言,证实2009年开始负责一户一表的工作。2012年冯家林安装了四台变压器,用于阳光花园的用电。但根据规定,验收由供电公司负责。2012年年底的时候,李传利安排说让看一下材料,把阳光花园的验收了,一天后,冯家林把材料送过来,之后对阳光花园进行了验收,验收完成后,所里打印了一个送电审批单,由李传利签字同意后申报。资料完整后,李传利安排供电所的刘庆军和施工方全通公司把电送了。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当庭供述,指控的一万元是史某甲给我的施工改造费用,吃饭花了4000余元,剩余的钱想还给他,但是一直没有机会。

(三)物证

阳光花园配电室照片。

(四)书证

(1)侦查机关从于某甲处复印的“收账登记表”,记载:2012年12月29日居来借款1万元,史某甲办无条。

(2)史某乙提供的冯家林居委会会议记录本复印件2012年8月13日的会议记录本中记载:2012年12月29日居两委全体干部会议,阳光花园住宅区水电之事,史某甲昨天找了供电所李所长,让其协助办理。

针对该起指控,证人史某甲、史某乙、于某乙证实为了阳光花园送电的事情,村委专门召开会议决定送钱给李传利,证人史某乙、于某甲的证言证实了送钱的来源,且有于某甲的记录本予以印证,综合全案证据,对于该起指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9、2013年3月21日,在供电所办公室收受鹏泉街道办老鸦峪村委人员李某午、李某未给予的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午(开发区鹏去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支部委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村里开早会,书记李某癸说因为村里有在建的楼房,新建的楼房需要把用电线路接过去,需要供电所的帮忙,这样给所长李传利1万元钱,让他以后能帮忙。同时安排李某申准备1万元现金。会后,李某癸安排其和李某未将1万元给李传利送过去。几天后,其和李某未从李某申那里拿上钱,李某未装在事先准备好的信封里给其,李某未给李某申写了一张白条,证实将钱用于供电所的业务上了。其和李某未到了李传利的办公室,称村里还有三栋楼在建,以后让他多照顾。李传利说等楼盖起来再说,写个申请交到供电所。其从裤兜里拿出1万元钱放在了李传利的办公桌上,他推辞说有工资。将钱放下后两人便回到了村里,向李某癸书记汇报。确认2013年3月21日从村委拿钱的证明条。

(2)证人李某未(老鸦峪村文某)的证言,证实和李某午给李传利送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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