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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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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1)证人李某癸(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村民吴某因为架电线的事情曾给李传利送过1万元。2003年,吴某从村里承包了一片果园和水库,村里负责给解决路通、水通和电通,但村委一直没有

(1)证人李某癸(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村民吴某因为架电线的事情曾给李传利送过1万元。2003年,吴某从村里承包了一片果园和水库,村里负责给解决路通、水通和电通,但村委一直没有解决。2010年上半年吴某跟我商量说找李传利把电接上,让我带着去找,并决定送给李传利1万元。几天后,我和吴某到了李传利的办公室,吴某把准备好的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办公桌上,李传利说不缺钱,但没有推让就收下了。当年秋天,吴某说李传利从孔家庄里分出一根线给他接上电了。

(2)证人吴某的证言,内容同李某癸。李传利安排姓狄的施工,在2010年五一前后,从孔家庄接的线路。因为从事建筑,1万元是随身带的。用电必须申请,但之前打了申请,四五个月也没给批下来,就想找关系办理。接线的线缆和变压器、线杆是个人购买的,缺四五根电线杆供电所给解决的,没有要钱,三天的人工费也没有要。

(3)证人狄某甲同的证言,证实开发区鹏泉办事处老鸦峪村吴某的接电工程的费用都是个人承担的,其实是一项业扩工程,李传利领着其到现场看了一下,从孔家庄10KV线路上接出来需要十几根线杆,供电所出的人工。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癸说给村里的一个承包果园的人接电,其安排狄某甲同和张某丙去办理的,怎么接的线其不清楚。吴某没有因为这件事给其送过钱。

(三)物证

老鸦峪村吴某的电线接入照片。

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李某癸和吴某的证言,二人均证实为了吴某果园通电的事情找过李传利,并在二人在场的情况下给其1万元的事实。狄某甲同的证言证实了为吴某施工的过程。被告人辩解未收到钱款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2010年12月9日,在供电所办公室收受鹏泉街道办李陈庄村书记李某子和姜家庄村书记吕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子(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与河北隆福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星河城项目,经过市政府批准,与邻村的姜家庄建成集中居住区。在筹建的时候,星河城东北角的两栋33层和11层的楼房地面上有一条从南到北的高压线,导致不能盖楼。村委想找李传利,把高压线挪一下,之前多次找李传利,他一直没有办理。这样与李某丑、刘会芹、李某寅在一次早会上说起这件事情,提出为了处理好给李传利送1万元钱,大家都同意。接着给姜家庄的吕秀珍书记打电话跟他说了,他说他们也出1万元。2010年12月9日早上,其从李某寅那里拿了1万元装在信封里,和吕秀珍开着红色昌河车到了李传利的办公室后,谈起了挪高压线的问题,希望能尽快挪了,李传利说到现场看看再说。其和吕秀珍就把装有现金的信封分别拿出来放到了李传利的桌子上,李传利说用不着,过几天给送回去,但只是推让了一下。几天后,李传利安排电工把高压线挪了。见到吕秀珍装钱的信封了,可能也是1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