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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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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李传利说从小金库借钱的时候,因为他是所长,其也没有提反对意见。确认农信社的账户“79×××03”中的钱是开发区供电所小金库的钱和当时从用电户处收上来的电费存款账户,2010年10月15日转账支取20万元,存到了账

李传利说从小金库借钱的时候,因为他是所长,其也没有提反对意见。确认农信社的账户“79×××03”中的钱是开发区供电所小金库的钱和当时从用电户处收上来的电费存款账户,2010年10月15日转账支取20万元,存到了账户“82×××72”是转为了定期。2012年2月21日提出后转到了“79×××03”的账户上,之后把钱转到了李某丙的工行账户上,借给了李传利。

2000年左右到莱芜市开发区供电所干农电工,2004年李传利成为所长后,负责供电所小金库的管理,一直到2013年5月份。2013年7月份,李传利打电话说借的小金库的钱还上,在徐家河附近,李传利还了22万元的借款。

(三)书证

(1)李某丙、李传利购买泰馨苑小区的购房手续:李某丙合同时间为2013年3月21日,李传利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李某丙的房子总价为623555元,2012年2月24日交纳车库款7万元;李传利的房款为635564元,2012年2月27日交车库款7万元。

(2)孟某转给李某丙20万元的交易明细。

(3)孟某转给李某丙20万元的业务凭证及李某丙、李传利交房款的手续。

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李传利、孟某的供述,以及转款的银行凭证,李某丙也能证实将20万元借款用于交纳个人的房款。且二被告人对该起指控予以认可。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李传利、孟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传利系莱芜供电公司的正式职工,应属于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事实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孟某与李传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认定“小金库”的钱款系公款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供电所可以收取有偿服务费,是供电所在维护供电公司店里设备产权以外的电力设备时,向产权人按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其中包括给客户挪用电力设备和改电力线路等。收取费用必须出具有偿服务费发票,统一交到供电公司管理。供电公司收取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供电所,挂在公司的账上,供电所在有偿服务费限额内上报费用发票报账。供电所如果不上报,就是干私活。公司没有找到北姜庄、状元小区、朴务头龙园小区、李陈庄、姜家庄星河城、老鸦峪村吴某业扩工程、泉子村用电线路、冯家林阳光花园等工程的资料。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证实2004年开发区建设时,从龙园宾馆建设开始,供电所负责相关线路的改造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由供电所自己承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后,由所里的农电工负责施工,工程中支付一部分吊车、材料、农电工补助后,还能结余一点费用,这样结余的工程款汇总成了小金库。还有一部分是辖区范围内因为大车撞断线杆或者挂断线后进行线路抢修,向造成损害的人索要的费用;还有进行地面施工时挖断地下线缆后进行抢修向当事人索要的施工费;给个别单位进行电线线路改造时收取的部分施工费。线路抢修向造成损失方索要的抢修费根据损失大小实际收取,远远大于实际的费用。上述费用按规定应当交给电力公司,但供电所没有上报,公司不可能掌握。因此,小金库的费用用来支付过年的福利、取暖补助上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