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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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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一户一表是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一般是村里申请,近五六年以来,开发区旧村改造,开发区供电所直接对楼区进行验收后,把线路和电表直接安装到户。如果村里自己找施工队把线路和电表安装后,让供电公司

一户一表是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一般是村里申请,近五六年以来,开发区旧村改造,开发区供电所直接对楼区进行验收后,把线路和电表直接安装到户。如果村里自己找施工队把线路和电表安装后,让供电公司接受的话,其开发区供电所安排人到村里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就统一管理该村的用电线路了。

(三)书证

1、2005年9月3日莱芜供电公司下发的《莱芜供电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资金流入项目主要有电力销售收入、代收各种价外费用、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不得以各种形式和手段,采取瞒报、漏报、虚报等方式,截留收入,转移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供电所费用管理制度:供电所费用实行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电费、业扩工程、有偿服务收入全额上交公司,所需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由各供电部统一管理。

本案中供电所属于莱芜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按照供电公司的文件,其不能独立设立财务账簿,供电所的电费、业扩工程、有偿服务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公司,供电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即使有施工费用,也是利用供电所的人员和财务、机械作业的,且以供电所的名义收取。因此,供电所通过三种主要途径收取的费用,应交而未交,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款”。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认为涉案账外资金并不属于公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综合证据

(一)关于认定被告人李传利、孟某主体身份及管理职责的证据如下:

(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非法人分支机构。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关于“莱芜供电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证实2013年8月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莱芜供电公司变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芜供电公司。

(2)莱芜供电公司出具的开发区供电所于2002年1月成立的证明。

(3)莱芜鲁能开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2年8月16日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4)莱芜供电公司提供的技术员工作标准,详细列明了技术员的工作职责。

(5)被告人李传利的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记载2004年2月2日调整到开发区供电所副所长(主持工作);2004年11月4日正式任命为开发区供电所所长;2008年11月28日李传利与莱芜供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供电所长岗位职责、供电所工作标准。

(7)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孟某自2000年起与莱芜鲁能开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8)莱芜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汶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孟某于2002年9月任营销组组长,2012年6月20日任技术员工作的证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