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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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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泉子村委成员的证言,均证实为了村里的线路改造开会研究决定送给李传利5000元的过程,刁某甲的会议记录中也印证了这一事实。上述证据与狄某甲同的证言、李传利的供述相结合,也能印证泉子村为

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泉子村委成员的证言,均证实为了村里的线路改造开会研究决定送给李传利5000元的过程,刁某甲的会议记录中也印证了这一事实。上述证据与狄某甲同的证言、李传利的供述相结合,也能印证泉子村为了线路改造的事情找过李传利。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8、2012年12月29日,在供电所办公室收受鹏泉街道办冯家林村书记史某甲给予的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甲(鹏泉办事处冯家林村治安主任兼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因为阳光花园送电的事情,朱应奇召集村里两委成员四人开会,大家觉得给李传利送1万元钱,会后其根据朱应奇的安排从史某乙那里拿钱,史某乙说手里没有这么多的现金,给村下属的建筑公司冯家林锦程建筑安装公司财务人员于某甲打了电话,其直接去拿的。在李传利的办公室,将装在黄色牛皮纸信封里的1万元现金给了他,跟他说协调一下阳光花园的接电事情,他答应了,推让了一下就收下了。几天后,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到小区打压等工作,验收合格后就正式通电了。确认2012年12月29日的会议记录,村委的会议记录中只是记载了因为什么事情找供电所,没有记录具体内容。确认于某甲的账目记录本,2012年12月29日居来借款1万元,史某甲办无条。

(2)证人史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村里开发了阳光花园,为了给居民供电,村里自己买了一台变压器,但供电所很长时间都不来验收。朱应奇召开两委会决定送给李传利1万元。钱是史某甲到建筑公司去借的。

(3)证人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9日史某甲称村里借款1万元,其便直接给了史某甲1万元,没打借条,其在笔记本上记录了一下。

(4)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为了早日给阳光花园供电,村委研究送给李传利1万元,钱是史某甲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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