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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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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4)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和父亲李传荣想从开发区附近买房子,知道李传利在北姜庄的房子要卖,6号楼3单元410室,简单装修,最终房价26.50万元。2011年11月份,转给了李传利20万元,签了一份购房合

(4)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和父亲李传荣想从开发区附近买房子,知道李传利在北姜庄的房子要卖,6号楼3单元410室,简单装修,最终房价26.50万元。2011年11月份,转给了李传利20万元,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打了收据。

(二)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北姜庄村进行旧村改造,找到书记李某甲说想买一套房子,李某甲说房子已经卖完了,剩余的折价给了建筑公司李经理,我直接跟李经理联系的,以10万多元的价格买了一套四楼的房子。2011年简单装修后,将房子卖给了和庄镇荣科村的侄子李庆荣,是通过李传恕介绍的,卖了20多万元,给的现金。供电所给北姜庄村拆了一个土建的变电室,又安了一台箱式变压器,应该是村书记或者主任联系的自己,记不清了。

当庭辩称上述小产权房不是因工作之便买的,都是工程完成之后或者在干的时候顺便跟他们说的。而且剩余的房款没给李某丁是因为车库一直没交。

(三)物证

北姜庄村李传利购买的房屋坐落照片。

(四)书证

(1)2009年12月3日北姜庄村与莱芜市仁和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签订的项目代理合同,确定住宅销售的底价为四层1790元。仁和公司在底价表相应上调30元,作为现场公开价目表,并有权就上述加价部分作为客户议价、折让之用。

(2)2011年11月8日李某己购买李传利位于北姜庄小区6号楼西二单元四楼东户房屋的购买协议,证实买房价格为26.5万元以及相应的转款存款凭证。

2012年1月13日李传利收到李某己房款235000元的收条。

(3)房屋买卖合同18份,其中13份合同显示10号、7号、4号、3号楼中四楼的房子单价均为1790元每平方米。

该起指控中,被告人李传利辩解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是工程完成之后或者在干的时候顺便跟他们说的买房子,另外,北姜庄的房子房款没付完是因为没交完房,辩护人认为该起受贿的事实不能成立,该起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传利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村委有行贿的意思表示,经查,本起事实中,被告人李传利在北姜庄村旧村改造需更换变压器之际提出从该村购买房屋,当村委将房屋顶给李某丁时,也告知了李某丁李传利要买房的事实,且李某丁也证实当时村书记李某甲就告知自己,房款的问题村委与其结算,李传利给多少就算多少,这也是李某丁没有再向李传利索要剩余房款的原因。被告人李传利与李某丁并不相识,证人李某戊证实李传利知道房子的价格,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传利仅付给李某丁10万元房款,虽然其辩称剩余房款未给李某丁是因为未交完房但是其在2011年已将房子售出,至案发被告人李传利也没有将剩余款项返还给李某丁,证人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丁证实剩余的111220元房款由李某丁列入工程决算,最终由村委承担。虽至今没有决算,但被告人李传利从村委既得利益的事实已经成立,对该起指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2009年上半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鹏泉街道办孔家庄村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楼房一套,收受购房差价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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