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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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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人李传利在任莱芜供电公司开发区供电所所长期间,利用为辖区内各村委及个人实施接通供电线路、安装变压器、迁移高压线等工作之机,于2006年8月至2013年3月份九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8103.20元。分述

被告人李传利在任莱芜供电公司开发区供电所所长期间,利用为辖区内各村委及个人实施接通供电线路、安装变压器、迁移高压线等工作之机,于2006年8月至2013年3月份九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8103.20元。分述如下:

1、2006年8月份的一天,在供电所办公室收受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鹏泉街道办)冯家林村书记史某甲给予的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甲(鹏泉办事处冯家林村治安主任兼副书记)的证言,证实我之前干过农电工,认识李传利。2006年8月份,为了村里安装500KVA的变压器,村委四个人商量决定给李传利送5000元,朱应奇安排文某史某乙准备现金,开会的时候有记录,文某也有账。之后在一天早上我从文某那里拿了5000元,在李传利的办公室给了他。几天后李传利说申请批下来了,供电站安排在枸杞王树东边新安装了一台500KVA的变压器。工程是电工蔺延军领着干的。

确认2006年8月18日的会议记录,村委的会议记录中只是记载了因为什么事情找供电所,没有记录具体内容。确认于某甲的账目记录本,2006年8月19日村委借款5000元,注明“玉”;这就是送钱的来源,5000元是村文某史某乙从于某甲那领取的。

(2)证人史某乙(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冯家林村会计)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同史某甲的证言。朱应奇书记称关于安装变压器的事情史某甲找过李传利几次,得送点钱表示一下,定了5000元。会后,史某甲找其拿钱,其便向村属企业莱芜锦程恒盛安装公司于尊忠经理借钱,他安排于某甲给其了5000元,当月,李传利派人过来把村里的变压器给装好了。

(3)证人于某甲(莱芜锦程恒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9日,经理于尊忠安排其借给了冯家林村会计史某乙5000元。没写欠条,其便在一学习笔记本上作了一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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