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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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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各村委成员的证言及记录本,送钱时有李某子和吕某二人在场,狄某甲同的证言与李传利的供述能证实根据李传利的安排带人挪过星河城的高压线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被告人辩解并未收

认定本起事实的证据有:各村委成员的证言及记录本,送钱时有李某子和吕某二人在场,狄某甲同的证言与李传利的供述能证实根据李传利的安排带人挪过星河城的高压线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被告人辩解并未收到钱款及其辩护人认为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7、2012年2月29日,在供电所办公室收受鹏泉街道办泉子村村委人员刁某乙、狄某丙给予的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刁某甲(开发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村主任兼书记)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村里早会,确定45、46号绿化接电,49号楼施工,但根据规划,49号上面有一根线路妨碍施工,这样就在会上让李某巳去联系开发区供电所,因为他干过电工和他们熟。安排了李某巳之后,供电所派人把45、46号楼的电接上了,没有动49号楼上面的电线。直到2012年的时候也没有动,李某巳说至少得请人吃饭,2012年2月27日,鹏泉办事处发给村里奖金,包括计划生育奖金1500元,补助3600元,奖金5000元和管委会奖金2万元。2月29日,早会的时候,决定从里面拿出5000元给李所长,让他抓紧时间将线路挪走,其安排刁某乙和狄某丙办理。29号就去了,3月1日,供电所就派人把线路挪走了。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

(2)证人狄某丙(泉子村支部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底根据刁某甲书记的安排,和刁某乙在李传利的办公室给了他5000元钱,办线路碍事的情况说了说,他说的挺好,第二天把线路挪到了地下。

(3)证人刁某乙(泉子村村委委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底为了其村新建楼房通电的问题,其和狄某丙送给李传利5000元。

(4)证人刁某丙(泉子村会计)的证言,证实村里开会决定从街道办下发的奖金中拿出5000元送给开发区供电所所长李传利,以尽快解决该村新建楼房挪线路的问题。

(5)证人李某巳(开发区供电所职工)的证言,证实2012年时泉子村的刁某甲书记找到其,让其找李传利把49号楼上面的线缆挪走,否则影响施工,其找了李传利,但一直没有办成。其让刁某甲去找李传利,过了没多久,3月份的时候,李传利就派了配电组的人把线挪走了。

(6)证人狄某甲同的证言,证实泉子村的线路改造工程是2012年春天带人干的,也是根据李传利的安排,将线路埋到地下了,村委找的施工队,村里没有出材料费。

(二)被告人李传利的供述和辩解

泉子村盖居民楼时,400伏用电线路正好碍事,书记刁某甲曾找过我,其说申请上级看看,后来安排狄某甲同带着人干的工程。

当庭供述,对上述指控予以认可。

(三)物证

泉子村线路情况照片。

(四)书证

刁某甲提供的会议记录。2010年11月16日开会内容有:电工李某巳联系将变压器接火使用,将露在外面的线马上撤离等;2012年2月29日上午安排翠茂去用奖金,因小区换线,到李所长那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