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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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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利犯受贿罪、贪污罪等孟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9)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所的职责包括负责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受理客户的业扩报装

(9)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所的职责包括负责供电区域内农村10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受理客户的业扩报装申请,及时办理变更用电及临时用电等用电业务;负责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维护和管理;负责供电区域内10kv及低压配电台区的线损管理等。

(10)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农电工的工资是莱芜市供电公司发放的,从2013年4、5月份开始,供电公司又成立了一个光明公司,其与光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动派遣的形式到供电公司工作。

其他证据

(1)立案决定书,证实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孟某立案侦查。

补充立案决定书,证实钢城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对被告人李传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补充立案。

(2)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该院于2013年10月12日扣押被告人李传利的家属上交案件款378103.20元。

(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工作说明,证实2013年7月26日,莱芜供电公司纪委工作人员带孟某说明情况,孟某供述了伙同李传利挪用保管的账外资金2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事实,当日对孟某立案侦查。2013年8月1日对李传利补充立案,因李传利住院治疗未到案,8月3日,莱芜供电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称李传利想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8月5日遂传唤李传利讯问,其供述了伙同孟某挪用公款的事实。

(4)证人胡某(莱芜供电公司汶源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了供电公司与供电所主要的业务内容,以及农电工与供电所的关系。

(5)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标准(试行),证实供电所设置的原则及职责,供电所的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6)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证实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实行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7)直供配网、一户一表费用管理会议纪要,由莱芜供电公司2010年7月21日召开,列明了费用报销比例及结算方式。

(8)莱芜供电公司依法治企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9)国家电网、莱芜供电公司下发《莱芜供电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办法》,其中对“小金库”进行了专项治理。

(10)2013年7月22日莱芜供电公司纪委监察部收取开发区供电所款项824826.01元的收款凭证。

(11)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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