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传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78103.2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传利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