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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1 17:02 星期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夏冰 日本裁判员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它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普通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1 17:02 星期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夏冰

  日本裁判员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它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普通国民中随机选任裁判员,让其与法官共同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国民参与司法制度。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裁判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具有有限性,只有重大刑事案件才实行裁判员审理;担任裁判员候选人的门槛很低,并且按照随机方式选任裁判员;建立精细的裁判员参审案件机制,充分保障裁判员实质性参与司法;设置严格的裁判员参审保护和惩戒机制,确保裁判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挥作用。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其严密的程序设计,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审理案件范围

  日本裁判员制度适用于审理一审重大刑事案件。具体包括: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因故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案件。按照规定,如果案件属于裁判员审理的案件范围,那么法院应当采取裁判员审理方式,被告人没有选择是否实行裁判员审理的权利。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由被告人选择案件是否实行由陪审员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应当由裁判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如果裁判员或者候补裁判员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威胁,造成其无法执行陪审职务,法院可以决定由法官审理。同时,如果案件不属于应实行裁判员制审理的范围,但法院认为同裁判员审理的案件合并审理更为适当,可以决定由裁判员合并审理。

  某些案件在起诉时,不属于裁判员审理的案件范围,但是,由于诉因(指起诉状明确记载的犯罪事实)发生变更,使得其成为裁判员审理的案件范围,此时应当转换审判程序,改用裁判员审理方式;反之,如果原本属于裁判员审理的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诉因变更,而不属于裁判员审理案件的范围,此时仍然可以继续实行裁判员审理,不用变更审判方式。

  合议庭的组成

  日本规定,实行裁判员参与审理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3+6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1名法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这种合议庭组成结构有利于裁判员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合议庭中裁判员的人数适当多于法官人数,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对裁判员产生不当影响。合议庭中包含3名法官,能够避免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独断。

  如果控诉方、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事实没有争议,并且对合议庭的组成也没有异议,法院可以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裁判员(1+4型)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此时,法官为合议庭的审判长。这样既能保证国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得到实现,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少社会民众的负担。

  裁判员的选任资格

  日本对裁判员选任资格的条件十分宽松,凡是具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即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都具备担任裁判员的资格。

  担任裁判员(适用于候补裁判员,下同)的“不适格事由”:不具备担任国家公务员条件;未完成义务教育,但具有与义务教育同等以上学历的,不在此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身心障碍使得执行职务有显著困难。

  担任裁判员的“禁止就职事由”:一是基于国家司法、立法、行政等权力分立和相互独立而作出的限制,包括国会议员、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官员等;二是基于参与主体的平民性要求而作出的限制,即法律专业人士不宜担任裁判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以及律师、公证人、法学教授等,甚至正在接受司法训练的学生也在排除之列,以防止法律专业人士的司法专断。

  裁判员的“辞退事由”:年龄因素(70岁以上);职权冲突(会期中的议员等);求学因素(在校学生);民众负担(曾担任裁判员、检察审查员);生理因素(生病、怀孕等);照护因素(照护或养育亲人);交通因素(到法院交通困难);礼仪因素(父母葬礼或亲族结婚等)。

  裁判员的“回避事由”:被告或者被害人及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居人、受雇人、辩护人;事件的告发者或者请求者;证人或者鉴定人;曾经参与案件审理或者调查活动的人员。

  担任裁判员的“其他不适格事由”:法官认为可能对案件进行不公正审理的人,不得担任该事件的裁判员。

  裁判员的选任程序

  制作裁判员候选人预定名册:地方法院在每年的9月1日前,将次年所需要的裁判员候选人的人数,按照管辖区域内的市町村人口比例分配,通知市町村选举委员会。市町村选举委员会在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人名册中,以抽签方式选定并制作裁判员候选人预定名册,在当年的10月15日前,送交地方法院。

  制作裁判员候选人名册:地方法院以裁判员候选人预定名册为基础,在12月底前制作裁判员候选人名册,记载裁判员候选人的姓名、住所及出生年月日。地方法院认为有必要补充裁判员候选人时,应当通知市町村选举委员会。

  通知裁判员候选人:裁判员候选人名册完成后,地方法院应当通知裁判员候选人。通知时,法院应当向裁判员候选人提供关于裁判员制度的说明书,以便裁判员候选人能够提前了解。

  抽选裁判员候选人:案件确定第一次审判期日后,法院从裁判员候选人名册中,按照比例以抽签方式随机选出裁判员候选人。但是已经在该年度经过法院传唤,并在裁判员选任日期出席的,不得再次抽选。抽签时,应通知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场,以便对抽签程序的公正性进行见证。

  传唤裁判员候选人:抽选出裁判员候选人后,法院先进行意愿通知。如果有人提出辞退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辞退。法院确定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的选任日期,并书面传唤裁判员候选人。受到传唤的裁判员候选人,必须在裁判员等选任程序日期出席。裁判员候选人出席选任程序日期后,法院应当将其从裁判候选人名册中删除。

  质询裁判员候选人:为判断裁判员候选人是否具备裁判员资格或者具有消极事由,以及是否会造成不公平的审判危险,法院应当以质问票的形式对其进行质问。裁判员候选人收到质问票后,应当如实填写,并寄送或亲自返还给法院。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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