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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制度概览(上) 美国金钱政治权力轮替中腐败暗涌 发布时间:2016-12-21 11:05 星期三 来源:检察日报 彭新林 政治腐败是美国腐败以及民主政治生态的一个缩影。了解美国政治腐败,对于认识西方代议制民主下的政治竞争和权力轮替,以及美国民主政治的复杂性及其虚伪本质,都颇具助益。制度化、合法化的政治腐败又是美国民主政治实践陷入“金钱政治”等困境的重要根源,凸显出美国民主政治制度面临的深层次、系统性危机。 美国政治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贯穿整个美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进程,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属殖民地时期。如美国历史上首起重要的政治腐败丑闻,就是18世纪早期的纽约总督爱德华·海德腐败案。1707年,时任纽约总督爱德华·海德声称其得到法国正准备从海上侵略纽约的秘密情报,以建造纽约港防卫设施的名义向每个市民征税1500镑,而所谓的法国准备从海路入侵纽约实际上是虚构的事实,相关征税得来的款项被爱德华·海德用于建造自己的奢华居所。爱德华·海德的贪腐行为被揭露后引发众怒,最后导致其被解职和定罪判刑。 政治腐败是美国民主政治制度运行的刚性需求,本质在于攫取权力和资源。在制度层面上,公共官员“兜售”政治利益而获取政治上的支持,是可以接受的,不用担心会受到民众的谴责。如今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美国支付服务公司WEPAY在今年10月所作的一项调查报告披露,作为总统候选人的希拉里、特朗普都斥巨资为自己争夺选票,希拉里竞选团队融资总额高达3.73亿美元,竞选花费3.05亿美元,特朗普竞选团队融资总额也达到1.66亿美元,竞选花费1.15亿美元。两位候选人所募集以及竞选花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机构的竞选捐款,其背后一般都有大量的“金主”支持。 虽然候选人或者公共官员为竞选公职而接受自愿的竞选捐款并不违反美国法律,但却没有资格和权利“出卖”他们的职权。如果一项竞选捐款的意图是要影响“公共官员的职权行为”,是作为对公共官员职权行为的对价,那可能就涉嫌贿赂。在上个世纪70年代影响较大的“美国诉布鲁斯特”案中,形成了一项判例法规则:即构成贿赂的竞选捐款必须是作为某职权行为的“明示补偿物”。只有在候选人或公共官员同意收受“明示补偿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该捐款行为系贿赂。在“麦考米克诉美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竞选捐款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贿赂的界限,即只有在基于公共官员作出了执行或不执行某职权行为的明示承诺的情况下给予竞选捐款,才属于贿赂。若仅以候选人或公共官员在募集并接受竞选捐款之前或者之后不久即作出维护该捐款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支持有利于该捐款人的立法,就认定其有罪,那显然是对国会立法意图的不切实际的理解。当然,若候选人或公共官员强迫、恐吓或者威胁他人捐款,则属于违法。这一认定标准相对明确、清晰,得到了多数美国法官的支持,对以后美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及贿赂的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政治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竞选捐款、游说议员等主要的政治腐败之外,其他形式的政治腐败也广泛存在。例如,“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行政权力滥用事件,就属于典型的渎职型政治腐败。其中,发生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的“水门事件”是美国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政治腐败案。 政治腐败已浸淫到美国社会及政治生活中的诸多方面,其成因也是复杂的。首先,这与美国的政治体制和民主选择模式密不可分。诸如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轮替、新闻自由等构成美国核心政治制度元素,金钱政治渗透经济、社会体制运作的每个角落,使得竞选捐款是否是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游说是否发挥着重要的代议制民主的信息功能、总统权力的行使边界及制衡等,时常陷入复杂、棘手的争议之中,这为政治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制度土壤及空间。其次,这也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人类具有贪婪本性,一旦掌握公共权力,就有谋取私利的倾向。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来彻底消除政治腐败行为,理论上也许可行,但实践中却是难以实现的。再次,根源于个体与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即政治腐败的滋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咎于行为与社会结构的失范。尽管利益集团和富裕的政治精英群体否认其对政治决策以及组织安排、行政程序的内在缺陷有着直接、正式的影响,但利益集团、富裕的政治精英群体无疑是美国社会最庞大、最顽固的既得利益藩篱。 政治腐败的治理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实现的。从美国政治实践经验出发,改善代议制民主、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预防性的制度措施体系等措施,都是治理政治腐败的重要药方。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秘书长,美国纽约城市大学访问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