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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下美国和欧盟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发布时间:2016-12-20 17:57 星期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 俞弼仁 21世纪,网络经济的出现,使全球经济、政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困境,如网络效应存在导致执法标准适用性的困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冲突引起的困境,反垄断法不确定引起的困境。那么,美国和欧盟在应对这些困境时,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管理市场,促进竞争的工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该法从严格到宽松,宽松到严格之间来回变化。反托拉斯法中违法行为的判断原则,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进入新经济时代后,美国为了增强本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反托拉斯法的管制更加放松。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缩小,合理原则的使用范围扩大了,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在新经济时代下早已经被摒弃,这种放松的管制,可以从政府诉微软公司的案例结果中看出来。虽然微软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定违法,但是,在随后的二审中却推翻了一审的决定,判决的理由有一条就是关于新经济时代的特征具有积极的效果。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制定,是基于经济学原理建立的,因此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一直交替影响着美国反托拉斯的执行。1968年,美国颁布的企业合并指南,就是严格采用了结构主义的经济学原理,结果招致了广泛的批评。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首次联合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第一次提出了“假定独占者”的界定方式,创设了五部分析法,放弃了之前的结构主义经济学思维,这种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相关市场的概念也被其他国家立法吸收,成为竞争法规制行为的判定前提。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了新版《横向合并指南》(以下简称新指南),新指南反映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多年以来,对大量合并交易进行审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方面,就是降低了市场界定的重要性,越来越倾向于行为主义的经济学原理,这对网络经济下的横向合并的竞争行为的规制是重大的突破。 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传统限制产量的行为,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反托拉斯法严格制裁这种行为。但是,在新经济条件下,由于新技术的产生其初始成本投入较大,一旦研制成功,那么生产成本就比较低。 对于新经济下的企业来说,最有利的情况是扩大产量而不是传统的限量提价,网络效应的存在,也使得企业会让更多消费者使用其产品。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技术先进和服务良好的产品,是惬意的消费体验,如果这些企业因为传统的反托拉斯法实施标准被判定为垄断行为,那么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在实际上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因为企业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而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在反托拉斯法实施过程中,就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判定标准之一。 (二)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其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和欧洲的市场统一。根据欧盟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公告,竞争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维护竞争市场,是促进产业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进步。 为了使欧盟在世界市场具有竞争力,需要一个竞争性的内部市场。因此,欧盟委员会的竞争政策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打击价格固定、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和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等行为;同时也禁止不合理的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和政府给予的援助,因为这些行为并不能长期保持企业的获利,而且对企业的保护会扭曲市场竞争。 欧盟委员会认为,一个内部市场是发展高效率和高竞争力产业的重要条件,应将竞争政策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来禁止私人企业造成的贸易障碍,禁止成员国家间贸易的销售和许可协议,以及竞争者之间互相划分市场的协议,以此来促进内部统一市场的实现。 但欧盟竞争法体系较为复杂,体现出明显的跨国性和国家之间的协调性的特征。因此,欧盟于1996年颁布《卡特尔案件罚款免除或减轻公告》,首次提出了宽大制度,但是,由于这项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和执法过程的不透明而遭致诟病。于是,欧盟为了增强宽大制度的透明,在2002年对此公告进行了全面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使相关条文更加明确,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些措施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宽大制度的认可程度,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反垄断法,是世界上较晚出现的反垄断法之一,中国具有世界上最广阔的市场,众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上竞争。网络经济的出现,只是众多挑战之一,因此网络经济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在保障网络经济的有序竞争方面,传统反垄断法已经无能为力,必须要创新和发展反垄断法理论。 在网络经济中,因为有网络效应的存在,垄断行为的本质已经发生了转变,垄断并不意味着能限制技术的发挥,在垄断的情况下,市场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那么,反垄断法应该如何干预新型的垄断行为呢?有的企业垄断地位的获得,并非是因为限制竞争,而是由于网络效应导致的消费者选择的结果,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这类企业,是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进行新的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