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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 日本近代法制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6-12-08 18:01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蒋来用 日本是一个善于学习和借鉴的国家。在古代,这个一衣带水的邻邦恭恭敬敬地以中华帝国为师,通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域外法学     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   日本近代法制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6-12-08 18:01 星期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

□ 蒋来用

  日本是一个善于学习和借鉴的国家。在古代,这个一衣带水的邻邦恭恭敬敬地以中华帝国为师,通过一场“大化革新”,完全参照中华法系的法律模式建立起了自己的封建法制,这一过程持续了1200年之久。

  明治维新改革

  到了近代,伴随着一场彻底改写了其历史的改革运动,曾经对中华帝国顶礼膜拜的日本将视角逐步转向西方,其法制也走上了一条全面西化的道路。这场深刻的社会改革运动就是著名的明治维新。19世纪后半期,日本处于幕府统治之下,天皇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其权力全为幕府将军所把持。幕府的封建统治极为反动腐朽,在国内,它维护的一整套封建制度严重地阻碍了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对外来说,它在西方列强的威逼利诱之下打开了紧锁两百多年的国门,并先后屈辱地与美、英、法、荷、俄等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西方列强在日本攫取到了片面最惠国待遇、治外法权等特权。在这种形势下,反对幕府统治的倒幕运动在日本各地风起云涌。1867年,明治天皇即位,得到了倒幕派的支持。倒幕派最终战胜了幕府将军,结束了幕府统治,重新建立起了以天皇为中心、以武士和资产阶级为中坚力量的政权。西方列强的蒸蒸日上、不可一世与日本、清朝的饱受侵略和凌辱所形成的鲜明对比,给了明治政府的领导者们很大的刺激。他们认识到,在当前的世界形势下,再师从中华已经不合时宜,只有转而向西方学习,进行变法图强才会有生路。于是,从1868年起,明治政府推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史称“明治维新”。

  明治维新主要针对的是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法制方面也推行了一些措施,如废除旧的刑罚、引进和翻译外国法律、聘请西方法学专家来日讲学、创办法律研究所和法政学校等,这些初步的改革为日本法律制度的全面西化奠定了基础。

  西方列强压力

  尽管法制的西化是明治政府一开始就确立的方针,但促成日本迅速走上这一道路的直接动因却是西方列强的压力。明治政府掌权以后,把修改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1872年,明治天皇派出了岩仓代表团,在旧金山向美国当局提出修约,而美国以日本司法不够完善为由予以拒绝。后来,日本与其他列强的谈判也屡遭失败,列强们提出,修改条约必须以日本国内拥有比较完善、能够为列强们所认可的近代化法制为前提条件,这就成为日本法制西化的最直接的推动力量。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起,日本组织了法律起草委员会,在西方法学家的指导下,开始编纂自己的法典。

  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摸索过程。当时,日本国内在应当采用哪个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问题上分歧很大,出现了仿英与仿法之争。由于英国的判例法盘根错节,纷繁复杂,移植于日本困难重重,最终仿法派占了上风。在法国法学家保阿索那特的直接指导下,日本以法国法为蓝本,先后制定了刑法、民法和商法等主要法典,但是,法国和日本的社会状况存在很大差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比较彻底,而日本却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已有相当长的时间,而日本却刚刚才起步,另外,两者的文化传统也相差甚远,而日本效仿法国法时,不加批判,全盘吸收,有些甚至把法国法的原样照搬,因此制定的法典严重脱离日本的国情,公布以后,朝野上下一片反对之声。如日本编纂的民法典以法国法为蓝本,没有考虑日本的习惯,不少人以它依据的天赋人权论将破坏日本社会的人伦为由而提出反对,东京大学教授穗积陈重甚至提出“《民法》出,而忠孝灭”的观点,主张法典延期施行。其他法典也遭到了相同的命运,于是明治政府只得宣布进行修改或延期实施。

  近代法制确立

  效仿法国未成功,日本又把法制建设的眼光和方向转向了德国。日本政府通过考察和研究发现,德国“有酷似我日本之处,研究德国的政治和风俗,比研究英法之事更能受益”。这表现在:两国都是君主立宪制的二元政治结构;资产阶级革命都不彻底,保留了一些封建经济残余;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且均处在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因此,明治政府认为德国法更适合日本的国情,“可取法者以德国为第一”。于是,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为转机,日本法的西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大量抄袭德国的《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继宪法颁布以后,日本成立了法典调查委员会,主要以德国法典为模式,并兼采法国法的法理,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原来制定的民法、商法、刑法等法典,并对前一时期由德国人起草的诉讼法进行重新审议。到1907年,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日本近代法制得以最后确立。

  法制的西化,加速了不平等条约的废除,促使日本在政治上走向独立,同时也对推动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使这个一度贫弱的国家迅速强盛并逐渐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此外,由于对德国法的模仿,日本被纳入到大陆法系之中,并成为德国支系在亚洲的重要代表。

 

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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