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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6-11-30 16:22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詹姆斯·芒比爵士 (英国家事法院院长) □ 任容庆 译 【译者按】 中国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已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政策,更是宪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落实方式。那么,英国的做法是否有所借鉴?我们编译了英国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做法,以方便广大法官、专家学者对两国的改革进程作出自己的评价。 目的 一、本指南将会给家事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带来重大变化。 二、家事法院需要更大的透明度,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理解,提升对法院制度的信心。目前,家事法院公布的裁判太少,只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读到法官工作的成果。本指南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公布判决的数量,尽管这些判决经常要隐去当事人的名字。 三、2011年7月,尼古拉斯·沃尔·P爵士与编辑协会执行董事鲍勃·施尔华共同发表了一篇论文,“家事法庭:媒体访问与报道”,介绍了当时的法律制度概况。他们在文章的序言中指出,关于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对家事法庭信心的辩论将继续向前推进,今后,对这一困难和敏感领域的审议需包含媒体对诉讼程序的获取和报告,同时包含家庭所涉的隐私权。 四、2013年4月,我发表了一份声明,即《来自院长办公室的观点:改革进程》,见《家事法评论》[2013]P548,其中,我将透明度确定为正在进行的三方面的家事司法制度改革之一。我说:“我决心采取措施改善家事诉讼程序的旁听和报道。我坚定地认为,新的家事法庭不应受到批评,因为家事法庭目前就是这样,并指责我们是一个秘密和不负责任的司法制度。我的前任开始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我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发布重要的公告。” 五、本指南同样适用于精神病保护法庭透明度问题。 六、家事法庭(将于2014年4月开始)和精神病保护法庭在需要保护儿童和弱势成人的个人隐私方面都出现了非常类似的问题。然而,适用的规则不同,这是需要注意的事情。我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在家事法庭(含新设的家事法院)和精神病保护法庭适用同样的规则和原则。 七、我提议采用渐进方法实现改革。首先由我发布本指南,随后制定更细致的指南,并在适当时候有更多正式的实践指南和对规则的修改。但对主要立法的改变不会在近期发生。 八、如下文第14段所述,本指南仅适用于某些法官的判决。在适当时候,在引进家事法院后,将考虑将其扩展至其他法官(包括没有专业背景的法官)作出的判决。 法律框架 九、《1960年司法法》第12条的效果是,在家事法庭处理的涉及孩子的案件中,公开判决的内容属于藐视法庭行为,除非该判决已经公开送达,或者尽管是私下送达,但获得法官授权公布。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官通常允许公布,条件是所公布的判决必须以匿名的方式保护儿童及其家庭成员。 十、任何案件的判决是否公开,完全由法官决定,并在判决的开篇用红色题记陈明。 十一、在人们希望以匿名的方式讨论诉讼时,第9段所述的正常条件可能是适当的,也可能是不适当的,例如,在监护诉讼中被免罪的父母希望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们的经验,表明自己的身份,使用判决中的内容。在这样的案件中,他们的做法可能是不适当的,即在已经作出的不利于某人的调查结果案件中,其他人提出争议,同时或者法官认为在任何已公布的判决中确定该人的公共利益。 十二、如果任何一个当事方,或者任何其他当事方或个人,希望表明自己是任何已公布的判决中所提及的人,其补救办法是申请法院发布一项命令,并对题记作适当修改。 十三、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本指南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影响法官行使公布与诉讼相关材料的权力。例如,如果使用判决时泄露了当事人的姓名,从而使“匿名化”原则落空,法官则有权拒绝公布判决或作出限制判决使用方式的命令。 指南内容 十四、本指南自2014年2月3日起生效。适用于: (一)在家事法庭(含新设的家事法院)由巡回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以高等法院法官身份审理案件的人所作出的判决;(二)高等法院法官(以及以高等法院法官身份审理案件的人)行使固有管辖权对儿童和无行为能力人或弱势成人作出的命令所涉及的所有判决。 十五、本指南的以下段落区分为两类判决:一是法官通常必须公布的判决;二是法官可以公布的判决。 十六、当法官认为公布符合公众利益,且一方当事人或媒体提出要求时,则应当准许公布判决。 十七、凡判决涉及下文附表1或2所列事项,而书面判决符合公布的形式要求,或法官已命令将口头判决转录为书面判决,则应准许公布判决,但确有不应公布的适当理由者除外。 十八、一方当事人或经认证合格的媒体申请批准发布判决的,法官认为应当允许公布的,即可公布判决。 十九、法官在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公布判决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情况,并考虑《欧洲人权公约》相关规定的权利,包括第6条(公平审理权)、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和第10条(言论自由),以及公布判决对正在进行的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的影响。 二十、在法官允许公布判决的所有情况下: (一)公共机构和专家证人的名称应在批准公布的判决中指明,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这些名称不应该被指明;(二)家事法院诉讼案件中的儿童及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以及在高等法院固有管辖权下的无行为能力或弱势成人及其家庭的其他成员,通常不得在批准公布的判决中指明,法官另有指示的除外;(三)所公布判决中的匿名目的在于保护作为诉讼对象的儿童和成年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的隐私。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保护措施不得超出上述范围。 二十一、根据本指南第16和17条公布判决时,除非判决已经采用匿名形式或法官另有命令,则需要由申请人的律师对判决进行匿名化处理。根据第18条公布判决时,则由申请公布判决的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判决进行匿名化处理。该判决的匿名版本必须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官批准。批准公布的版本将包含法官指定的题记。除非法官指定的题记与明确规定相反,否则每个公布的判决应当包含以下题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