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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4 16:01 星期四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作者:韩冰 美国公民的权利是受到国家最高法的保护,尤其是当公民与国家机关在诉讼中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因此,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采取强制排除模式,只要证据的收集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予以排除,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上没有任何裁量权。另一方面,强制排除模式的严厉性使得警察在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受到限制,犯罪嫌疑人也得以利用该规则逃避法律的制裁。非法证据排除来源于美国,法院在开庭前通过“证据禁止之听证程序”将违法侦查的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将违法侦查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之中。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最终做出宣告争议无效的裁决。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法官是治安法官或者其它法官。治安法官并不参与后面的程序,其它法官虽然有可能参与审理程序,但是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是陪审团而并非庭审法官。美国联邦宪法和《权利法案》明确的规定了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权利。20 世纪70 年代,面对社会犯罪行为日渐增多,加强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功能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美国法院在各种判例中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作出了限制和例外规定,如: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质疑的例外、“毒树之果”的例外等等。通过上述限制和例外,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范围已经缩小,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得到加强。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取的是自由裁量模式。英国普通法早期存在着一个原则,证据取得的方式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非任意性自白是否能作为证据取决于提供自白者的自愿性和该自白的真实有效性,如果非法程度足以影响该自白的真实有效性或者对自白者施加了“压力”而使其自白并非出于自愿,那么该项证据应当被排除;反之,则可以被采纳。非法程度对该证据的影响由法官进行裁量,因此,自白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是可采性的关键,而与取得的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对于实物证据和派生证据,同样采取自由裁量模式,只有当非法证据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才由法官裁量进行排除。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由法律明文规定。根据非法证据侵害的法定权利不同,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首先,违反了宪法性原则的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其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也一律排除。德国《刑事诉讼法》136 条规定:“对于被指控的人进行讯问,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或者以刑事诉讼法不准的措施相威胁,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第三,对于违反136 条规定范围之外的证据,则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决定是否采纳。如果法官认为采纳一项证据给被告人带来的伤害大于该证据的社会价值,即使该项证据是警察合法手段获得的,也不能够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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