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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最后总结。检方应当分别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最终意见,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辩方的最后陈述也分为事实与法律部分。其中,事实部分主要是针对检方所提到的事实进行反驳,并指出其矛盾之处;法律部

  最后总结。检方应当分别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最终意见,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辩方的最后陈述也分为事实与法律部分。其中,事实部分主要是针对检方所提到的事实进行反驳,并指出其矛盾之处;法律部分是针对检方所提出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意见,提出相对应的观点。双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应当以简洁而清晰的方式,使在场的裁判员和法官能够准确地了解其诉讼主张。

  案件评议

  庭审活动结束后,裁判员和法官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为保证裁判员自由地发表评议意见,案件评议活动应当不公开进行。关于法律解释和诉讼程序事项的判断,由法官进行评议,裁判员不参加讨论,但裁判员可以旁听。案件评议时,审判长应当以裁判员容易理解的方式,对裁判员详细说明有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评议。在决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再就量刑问题进行评议。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评议,采取附条件的多数决方式,即如果要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同时包含有法官和裁判员的过半数决;否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这种程序设计十分精巧,它意味着裁判员虽然具有“量”的优势,但是法官具有“质”的优势,从而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机制。由于法官人数处于少数,如果法官不能说服2名及以上的裁判员,法官也不能直接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这样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正当性。

  如果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不一致,法官和裁判员双方各自的意见都无法超过半数时,合议庭应当以最不利于被告人意见的人数,顺次算人次不利于被告人意见的人数,直到同时包含有法官和裁判员双方意见的过半数,并由以其中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决定。例如,如果6位裁判员的意见都是死刑,3位法官的意见全部是无期徒刑。虽然死刑意见过半数,但是,因为其中未包含有法官的意见,所以,应当将死刑的意见全部并入无期徒刑意见中,最终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这种量刑程序安排显然增加了社会民众在被告人量刑问题上的发言权,有利于强化对法官量刑裁判权的监督与制衡,实际上是一种专业与常识间的平衡机制。

  保护措施

  禁止不利对待。单位不得因为职工执行裁判员职务而将其解雇或作出其他对其不利的处理。这样,可以保证其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审理活动中。

  保护裁判员等个人资讯。任何人都不得将裁判员、候补裁判员、裁判员候选人的姓名、住所或其他个人资讯公开;否则,按公务员泄密罪或泄密罪处理。

  限制接触裁判员等。任何人不得接触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裁判员候选人;任何人不得探知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的职务秘密。

  罚则制度

  请托裁判员罪。对陪审员或者候补陪审员就其职务上的有关事项进行请托的,按请托裁判员罪处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请托裁判员罪是行为犯,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不管是否接受请托,都成立犯罪。

  胁迫裁判员罪。以会面、交付书面材料、打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对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以及曾任裁判员、候补裁判员及其亲属进行胁迫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裁判员泄密罪。裁判员或者候补裁判员泄露案件评议秘密的,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泄露裁判员姓名罪。检察官或者辩护人,以及曾任该职位的人、被告人或曾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泄露裁判员候选人的姓名及有关内容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裁判员候选人虚假记载罪。裁判员候选人在质问票上进行虚假记载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或者在裁判员等选任程序中,对质问进行虚假陈述的,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另外,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处10万日元以下罚金:(1)受到传唤的裁判员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选任;(2)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宣誓;(3)裁判员或候补裁判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判期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日本:刑事审判中的“裁判员”制度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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